標簽: 工傷
試用期工作受傷屬工傷,單位應賠償
2016-12-25 08:00:09
無憂保


2013年6月20日,趙某與某建筑工程公司項目經理王某達成口頭協(xié)議,在該公司承建的某住宅樓工地從事鋼筋工的工作,試用期為一個月。上班后的第一天在工作過程中,由于趙某操作不慎手指被砸斷一節(jié),在住院治療期間建筑工程公司支付了趙某全部的住院治療費用。出院后,趙某申請工傷認定,經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認定趙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傷應認定為工傷。之后,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10級傷殘。因趙某就賠償事宜與某建筑工程公司協(xié)商遭到拒絕后,2013年10月,趙某委托本律師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某建筑工程公司辯稱,趙某雖然是在我公司從事工作過程中受的傷,但公司以為其支付了全部的醫(yī)療費用。公司有明確的規(guī)定,鋼筋工試用期為一個月后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趙某由于在試用期內受傷,沒有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因此不能享受工傷待遇。本律師認為,本案中,某建筑工程公司與趙某口頭達成用工協(xié)議,聘用趙某為鋼筋工,試用期為一個月。趙某在試用期工作中受傷,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屬于工傷。據(jù)此可以認定,趙某受傷屬于工傷范疇,用人單位應該給予賠償。最終勞動仲裁委裁決某建筑工程公司10日內支付原告趙某工傷保險待遇共計423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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