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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 八戰(zhàn)八勝
2016-12-25 08:00:09
無憂保


家住河南新野的王某,于2010年4月23日在新野某紡織公司工作時,左手被細紗機齒輪絞傷,多指自中節(jié)以遠缺失。由于該公司未為王某繳納工傷保險費,為工傷待遇經(jīng)協(xié)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王某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委托河南**律師事務所的趙**律師作為代理人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因該公司與王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申請工傷認定必須要提供勞動關系證明,于是只好首先確認王某與該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成立。為此,王某于2010年7月向新野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確認王某與該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成立,并裁決該公司另行支付申請人王某11個月的一倍工資。該公司辯稱:雙方是勞務關系不是勞動關系,月工資數(shù)額不屬實等等。王某的代理人認為:勞動關系的認定應以法律規(guī)定為依據(jù),勞資雙方的約定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否則約定無效。王某與該公司之間的實際關系符合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guī)定,應認定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成立。工資標準問題,因為每個公司都有工資表,如被申請人對王某提出的工資標準有異議,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公司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因開庭后經(jīng)調(diào)解無效,2010年10月13日,新野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新勞仲案字(2010)第5號裁決:1、申請人王某與被申請人某公司之間勞動關系成立。2、被申請人在本裁決生效后15日內(nèi)向申請人王某另行補發(fā) 2009年5月23日至2010年4月21日期間的一倍工資7810元。被申請人不服該裁決,向新野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jīng)審理,作出與勞動仲裁裁決基本一致的判決。被申請人仍然不服,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被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1年8月2日,王某被南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該公司不服工傷認定,經(jīng)行政復議,一審、二審行政訴訟均被駁回。2011年12月26日,王某被南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七級傷殘。2012 年2月,王某為工傷保險待遇再次向新野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某公司支付各項工傷待遇共計134891元。被裁決支持請求。被申請人某公司仍然不服,提起訴訟,經(jīng)新野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判決維持裁決,某公司上訴后,于2013年5月21日被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3)南民勞終字第00058號判決駁回,維持原判。至此,從王某受傷到案件審理終結(jié)歷經(jīng)三年另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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