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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級傷殘安裝假肢,用人單位支付57萬元
2016-12-25 08:00:09
無憂保


【案情簡介】原告李某某于2011年6月25日到被告處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被告也未為原告繳納工傷保險費。2011年7月8日下午,原告在工作中,由于對所操作的機器設(shè)備不熟悉,右手被絞入機器,致右手自腕關(guān)節(jié)處完全離斷,腕關(guān)節(jié)毀損。后進行了右前臂遠端截肢手術(shù)。2011年12月30日,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豫鄭工傷認字(2011)5132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載明:河南某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職工李某某所受傷害確定為工傷。2012年3月2日,鄭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jié)論:構(gòu)成五級傷殘,可安裝假手,停工留薪期自受傷之日起九個月?!痉ㄔ号袥Q】被告河南某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資一萬四千四百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二萬八千八百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四萬七千三百八十八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十六萬五千八百五十八元、假肢費用五十七萬六千八百九十二元,共計八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八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律師解讀】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yè)需要,經(jīng)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本案中被告未為原告辦理工傷保險,造成原告因公致殘所需配置的假肢輔助器具費用無從在工傷基金中得到支付,被告應(yīng)依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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