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勞動關系
法定代表人雇傭工人施工未以公司名義進行管理也未以公司名義發(fā)放工資的與公司不構成勞動關系
2016-12-26 08: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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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5 年2月5日,申請人在圣流泉花園23棟203號做工時受傷,并被送到貴陽市第四人民醫(yī)院治療。申請人提供有貴陽市公安局云巖分局三橋派出所出具的《證明》,載明“2015年2月7日13時許,我所接二級平臺報警稱在圣流泉云花園23棟203號做工時受傷。經(jīng)核實,傷者系尹××(男,20歲,身份證:52012219950428××××,戶籍貴州省修文縣流長鄉(xiāng)××××),其稱系在圣流泉云花園23棟203號做工時,其公司負責人叫其用切割機切斷203號至303號d下水道,在施工過程中,造成左手食指和中指被切割機切傷?!薄A聿槊?,被申請人貴州××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由自然人股東段××、桂××、周××出資于2015年1月4日成立。據(jù)查,被申請人提供的《懂事、監(jiān)事、經(jīng)理信息》、4份《簡歷表》和7份《工資表》,載明被申請人向桂剛、周艷芳、吳英、范代麗、桂昌乾、周文麗和段超發(fā)放工資的情況。申請人仲裁申請:1,請求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申請人為被申請人的員工;2、請求被申請人為申請人交納事實勞動關系期間的社會保險費用(從2014年11月 28日起截止到2015年2月5日止);3、請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事實勞動關系期間的雙倍工資人民幣2391元(從2014年11月28日起截止到 2015年2月5日止)?!韭蓭熡^點】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人所稱的貴陽市云巖區(qū)三橋圣流泉花園23棟203號至303號的工程并非被申請人承包的工程項目。該項目是桂昌黔在2014年10 月份已個人的名義承包,在2014年11月初進場進行施工。桂昌乾雇傭了電工曾強負責水電安裝工作,并未雇傭申請人,因為該項目的水電工資只有3000多元,也不需要同時雇傭兩個水電工,桂昌乾在事發(fā)前并不認識申請人,與申請人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被申請人是2015年1月4日才成立,成立后,被申請人并未與該項目的業(yè)主簽訂任何建筑裝飾施工合同,桂昌乾也未將該項目權利義務概括裝讓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是桂昌乾、段超、周文麗三人共同出資設立,桂昌乾也不可能將公司成立前自己的工程項目轉(zhuǎn)到公司名下作為公司的工程項目,與其他股東共享該項目的經(jīng)濟利益。也就是說該項目仍然屬于桂昌乾與業(yè)主個人之間的承包,被申請人與業(yè)主沒有產(chǎn)生任何法律關系。被申請人是在2015年1月4日才成立的法人,與申請人及桂昌乾雇傭的水電工曾強沒有任何法律關系,更不存在對申請人進行管理的說法,且申請人受傷的項目不屬于被申請人的工程項目。按照勞動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的規(guī)定,申請人主張與被申請人建立勞動關系時(2014年11月28日),被申請人還未成立,不存在法人主體資格。被申請人成立后,更不存對申請人進行勞動管理,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申請人的情況,申請人的勞動報酬更不是由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所稱的圣流泉工程項目不是被申請人承包,該項目在被申請人成立前已由桂昌乾以個人名義承包,被申請人成立后桂昌乾也未將該項目權利義務轉(zhuǎn)移到被申請人公司名下,申請人所從事的項目壓根就不是被申請人公司的業(yè)務。因此,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不需要給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也不需要向申請人支付雙倍工資。被申請人是在2015年1月4日才成立的公司法人,在成立之前從沒有以公司進行經(jīng)營過,而申請人主張的勞動關系是在2014年11月28日建立,當時被申請人并未成立,不可能與申請人建立勞動關系。因此,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給其繳納社會保險及支付雙倍工資沒有事實依據(jù)?!静门薪Y(jié)果】被申請人有自然人股東段超、桂昌乾、周文麗出資于2015年1月4日成立的《工商登記資料》,亦表明被申請人2015年1月4日前不具有招用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申請人2015年1月4日前并沒有與被申請人建立勞動關系,同時被申請人提供的懂事、監(jiān)事、經(jīng)理信息》、4份《簡歷表》和7份《工資表》,載明被申請人向桂剛、周艷芳、吳英、范代麗、桂昌乾、周文麗和段超發(fā)放工資情況,也表明被申請人的工作表中沒有申請人的工資支付記錄,申請人并未與被申請人建立勞動關系。裁決:1、申請人尹××與被申請人貴州貴川黔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2、駁回申請人其余的仲裁請求。【辦案總結(jié)】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且不具備勞動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的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按照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直接到法院起訴。如果為了獲得更大的賠償而直接按照勞動關系申請仲裁,一般不會得到支持。附:貴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書筑勞人仲裁字【2015】第160號申 請 人:尹×× 男 漢族 ××××年××月××日 住貴州省息烽縣流長鄉(xiāng)××村××組委托代理人:楊磊 貴州感君律師事務所律師胡菲琪 貴州感君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被 申 請 人:貴州××××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桂昌乾 職務:總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馬孝江 貴州道衛(wèi)律師事務所律師朱遠梅 貴州道衛(wèi)律師事務所律師申請人尹××因確認勞動關系等與被申請人貴州××××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發(fā)生爭議,于2015年3月30日書面向本會申請勞動仲裁。本會依法于2015年4月3日依法立案并組庭進行審理。2015年4月20 日本會開庭審理本案,申請人尹××及其委托代理人楊磊、胡菲琪和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馬孝江到庭參加了仲裁審理。2015年6月19日,本會對被申請人提供的《懂事、監(jiān)事、經(jīng)理信息》、4份《簡歷表》和7份《工資表》進行補充質(zhì)證?,F(xiàn)本案已審理終結(jié)。雙方主要爭議:申請人稱:申請人尹××2014年11月28日到被申請人處從事電工工作,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2015年2月5日,申請人被被申請人貴州××××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桂昌乾,指派到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qū)三橋圣流泉花園23棟用切割機切斷203號至303號下水管工作,手指和中指被機器所傷,造成粉粹性骨折。由于本次工資過程中申請人受到傷害后,被申請人拒絕為申請人承擔任何責任。本案人認為:作為具備勞動關系主體資格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申請人是服從于被申請人規(guī)章和制度,并且是“有報酬”的勞動;又由于本案的被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知道申請人從事的工作,至屬于被申請人工作組成部分。申請人有權利請求仲裁委員會確認勞動關系,請求:1,請求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申請人為被申請人的員工;2、請求被申請人為申請人交納事實勞動關系期間的社會保險費用(從2014年11月28日起截止到2015年2月5日止);3、請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事實勞動關系期間的雙倍工資人民幣 2391元(從2014年11月28日起截止到2015年2月5日止)。被申請人辯稱: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人所稱的貴陽市云巖區(qū)三橋圣流泉花園23棟203號至303號的工程并非被申請人承包的工程項目。該項目是桂昌黔在 2014年10月份已個人的名義承包,在2014年11月初進場進行施工。桂昌乾雇傭了電工曾強負責水電安裝工作,并未雇傭申請人,因為該項目的水電工資只有3000多元,也不需要同時雇傭兩個水電工,桂昌乾在事發(fā)前并不認識申請人,與申請人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被申請人是2015年1月4日才成立,成立后,被申請人并未與該項目的業(yè)主簽訂任何建筑裝飾施工合同,桂昌乾也未將該項目權利義務概括裝讓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是桂昌乾、段超、周文麗三人共同出資設立,桂昌乾也不可能將公司成立前自己的工程項目轉(zhuǎn)到公司名下作為公司的工程項目,與其他股東共享該項目的經(jīng)濟利益。也就是說該項目仍然屬于桂昌乾與業(yè)主個人之間的承包,被申請人與業(yè)主沒有產(chǎn)生任何法律關系。被申請人是在2015年1月4日才成立的法人,與申請人及桂昌乾雇傭的水電工曾強沒有任何法律關系,更不存在對申請人進行管理的說法,且申請人受傷的項目不屬于被申請人的工程項目。按照勞動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的規(guī)定,申請人主張與被申請人建立勞動關系時(2014年11月28日),被申請人還未成立,不存在法人主體資格。被申請人成立后,更不存對申請人進行勞動管理,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申請人的情況,申請人的勞動報酬更不是由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所稱的圣流泉工程項目不是被申請人承包,該項目在被申請人成立前已由桂昌乾以個人名義承包,被申請人成立后桂昌乾也未將該項目權利義務轉(zhuǎn)移到被申請人公司名下,申請人所從事的項目壓根就不是被申請人公司的業(yè)務。因此,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不需要給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也不需要向申請人支付雙倍工資。被申請人是在2015年1月 4日才成立的公司法人,在成立之前從沒有以公司進行經(jīng)營過,而申請人主張的勞動關系是在2014年11月28日建立,當時被申請人并未成立,不可能與申請人建立勞動關系。因此,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給其繳納社會保險及支付雙倍工資沒有事實依據(jù)。綜上所述,申請人申請事項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求仲裁委員會依法予以駁回其申請。經(jīng)審理查明:2015 年2月5日,申請人在圣流泉花園23棟203號做工時受傷,并被送到貴陽市第四人民醫(yī)院治療。申請人提供有貴陽市公安局云巖分局三橋派出所出具的《證明》,載明“2015年2月7日13時許,我所接二級平臺報警稱在圣流泉云花園23棟203號做工時受傷。經(jīng)核實,傷者系尹××(男,20歲,身份證:520122199504282213,戶籍貴州省修文縣流長鄉(xiāng)四坪村大二組),其稱系在圣流泉云花園23棟203號做工時,其公司負責人叫其用切割機切斷203號至303號d下水道,在施工過程中,造成左手食指和中指被切割機切傷?!?。另查明,被申請人貴州貴川黔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由自然人股東段超、桂昌乾、周文麗出資于2015年1月4日成立。據(jù)查,被申請人提供的《懂事、監(jiān)事、經(jīng)理信息》、4份《簡歷表》和7份《工資表》,載明被申請人向桂剛、周艷芳、吳英、范代麗、桂昌乾、周文麗和段超發(fā)放工資的情況。經(jīng)質(zhì)證,申請人提供以下證據(jù):1、申請人身份證原件、被申請人工商登記資料網(wǎng)絡打印件,2、證明原件(田玉江2015年2月13日)、貴陽市公安局云巖分局三橋派出所證明原件(2015年3月8日),3、勞動關系確認證人證言二份原件(曾強、羅應均),4、照片一張、貴陽市第四人民醫(yī)院住院病人普通處方原件(0021917)、貴陽市第四人民醫(yī)院疾病證明書(2015年2月25日)及出院總結(jié)原件;被申請人提供以下證據(jù):1、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人身份證(該組證據(jù)均為復印件),2、手機短信原件、產(chǎn)品小伙清單六張原件、卡號為6212262402018163556工行牡丹靈通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百年家裝·百年喜慶(田哥雅居二樓),3、銀聯(lián)商務貴州分公司刷卡小票二張、貴陽市第四人民醫(yī)院住院預交費收據(jù)(0187528、0187522)、貴州省非營利性醫(yī)療機構收費專用票據(jù)二張(330688277、330688276),4、《懂事、監(jiān)事、經(jīng)理信息》、4份《簡歷表》和7份《工資表》。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證材料和庭審筆錄在卷佐證。本會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十五條:“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zhì)詢”之規(guī)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并接受當事人的質(zhì)詢,本案中,申請人提供三份書面的證人證言,以此證明其本人于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但有關的證人并未出庭作證,申請人也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其證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情形,因此,對該三份書面證人證言的真實性,本會不予認可;申請人提供有貴陽市公安局云巖分局三橋派出所出具的《證明》,載明“2015年2月7日13時許,我所接二級平臺報警稱在圣流泉云花園23棟203號做工時受傷。經(jīng)核實,傷者系尹××(男,20歲,身份證:520122199504282213,戶籍貴州省修文縣流長鄉(xiāng)四坪村大二組),其稱系在圣流泉云花園23棟203號做工時,其公司負責人叫其用切割機切斷203號至303號d下水道,在施工過程中,造成左手食指和中指被切割機切傷?!保砻鳎霸谑チ魅苹▓@23棟203 號做工時,其公司負責人叫其用切割機切斷203號至303號d下水管”系申請人自述,非貴陽市公安局云巖分局三橋派出所認定內(nèi)容,且該《證明》載明的“公司負責人”指向不明,因此,該《證明》并不能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除上述四份證據(jù)外,申請人并未提供其他證據(jù)證明其余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且申請人提供的載明被申請人有自然人股東段超、桂昌乾、周文麗出資于2015年1月4日成立的《工商登記資料》,亦表明被申請人2015年1月4日前不具有招用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申請人2015年1月4日前并沒有與被申請人建立勞動關系,同時被申請人提供的懂事、監(jiān)事、經(jīng)理信息》、4份《簡歷表》和7 份《工資表》,載明被申請人向桂剛、周艷芳、吳英、范代麗、桂昌乾、周文麗和段超發(fā)放工資情況,也表明被申請人的工作表中沒有申請人的工資支付記錄,申請人并未與被申請人建立勞動關系,對被申請人提供的上訴12書證的真實性,申請人并未提出異議,因此,對該12份書證的真實性,本會予以認可,對申請人要求確認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請求,本會不予支持,對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的請求和對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請求,本會不予支持。經(jīng)調(diào)解無效,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裁決如下:一、申請人尹××與被申請人貴州××××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二、駁回申請人其余的仲裁請求。本裁決雙方當事人如有不服,可在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當?shù)厝嗣穹ㄔ禾崞鹪V訟,逾期本裁決即產(chǎn)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執(zhí)行,另一方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獨任仲裁員:周典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書記員:張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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