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方未按實際工資購社保,工傷賠償需補足差額
2016-12-26 08:00:10
無憂保


佛山市南海區(qū)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仲 裁 裁 決 書南勞仲案非終字【2010】919號申請人:伍某,男,漢族,1976年12月21日出生。住 址:湖南省耒陽市x組。委托代理人:歐文x,男,廣東萬格律師事務所。委托代理人:程海x,男,廣東萬格律師事務所。被申請人:佛山市南海區(qū)西樵某家具有限公司。住 所:佛山市南海區(qū)xx工業(yè)區(qū)。法定代表人:陳彩x。委托代理人:劉x珍,女,廣東達聲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梁x雅,女,廣東達聲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爭議內容:工傷補償及經濟補償金爭議。伍 某訴佛山市南海區(qū)西樵某家具有限公司工傷補償及經濟補償金爭議一案,申請人于2012年6月5日提出勞動仲裁,本委于2012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仲 裁庭,于2012年6月28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伍紹利及其委托代理人歐文x和被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劉x珍參加庭審活動。本案現已審理終結。申 請人訴稱:本人自2011年3月18日進入被申請?zhí)帍氖聵影骞ぷ鳎吭缕骄べY4100元。入職時簽訂了勞動合同,2011年10月13日在車間工傷過程 中被鑼機鑼傷左手,于2011年11月18日經佛山市南海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12年1月11日經佛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鑒定傷殘等級 為八級,護理等級不入級,醫(yī)療終結期為3個月。被申請人在受傷前有為本人參加社會工傷保險,社會保險機構只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0394元(1854元 /月?11月),但相關的工傷待遇被申請人并沒支付,現提出仲裁,請求:一、要求被申請人支付住院期間49天的伙食補助費1715元;二、要求被申請人支 付住院期間49天的護理費2500元;三、要求被申請人支付交通費1000元;四、要求被申請人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24760元(4100元/月 -1854元/月)?11個月=24706元;五、要求被申請人支付15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61500元;(4100元/月?15個 月=61500元);六、要求被申請人支付4個月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16400元(4100元/月?4個月=16400元);七、要求被申請人支付3個 月停工留薪期工資12300元(4100元/月?3個月=12300);八、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半個月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2050元(4100元 /月?0.5個月=2050)。被申請人辯稱:針對申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我主的答辯意見如下:一、申請人的交通費、伙食補助及護理費應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我方無需支付。二、申請人主張計算工傷待遇的工資基數過高,沒有事實依據。三、申請人主動向我方提出辭職,我方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本 委查明:申請人于2011年3月18日進入被申請人處從事樣板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被申請人受傷前已為其參加了富士康會工傷保險。申請人于2011 年10月13日在被申請人處工作時受傷,于2011年11月18日經佛山市南海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于2012年1月11日經佛山市勞動能 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傷殘等級為八級,護理等級不入級,醫(yī)療終結期為3個月。申請人確認其簽名的2011年4月至9月《工資結算單》顯示其上述月份工資分別為 1100元、1663元、1589元、1651元、1651元、1693元、平均工資為1558元/月,但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存在兩份工資表,該《工資結 算單》只是其中一份,其本人平均工資應為4100元/月,并提供dvd光盤為依據。dvd光盤當中的錄影因畫面抖動、聲音不清晰,被申請人對此不予確認, 申請人除此以外再不能提供就其它關于工資方面的書面證據。申 請人受傷后先后兩次在佛山市第五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第一次住院時間為2011年10月13日至2011年11月1日,共19天;第二次住院時間為2011 年11月26日至2012年12月26日,共30天,兩次住院合計49天,申請人住院期間的所有費用均由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于2012年1月9日向被申 請人借支2000元,而申請人不能就其主張的護理費、交通費、等提供相關依據。申請人于2012年2月29日以“由于出了工傷,左拇指直到現在都還不可以 上班,更不知還要等多久,想回家休息”為由向被告申請人書面提出辭職,并得到被申請人的批準。被申請人于2012年3月21日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由工 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伙食補助費1715元和醫(yī)療費19105.9元,申請人于2012年3月30日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 助金20394元(1854元x11個月)。以上事實,有《工傷認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佛山市第五人民醫(yī)院出院記錄》兩張住院 號:0109725、《佛山市南海區(qū)工傷保險待遇核報表(傷殘)》、《企業(yè)機讀檔案登記資料》《身份證》、《廠牌》、《2011年4月至9月份工資結算表 單》、《佛山市誠森醫(yī)院后勤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收費收據、《借支單》、《佛山市南海區(qū)工傷保險待遇核報表(輕傷/醫(yī)療/康復)》、《離職申請單》、庭審筆 錄等為憑,證據確實,足以認定。本 委認為:申請人因工受傷,依法應享受工傷保險相關待遇。關于申請人的受傷前平均工資問題,本委認為申請人提供dvd光盤當中的錄影因畫面抖動、聲間不清晰 未能有力證明申請人受傷前月平均工資為4100元/月,故本委不予采信。而被申請人提供的《2011年4月至9月份工資結算表單》中,申請人每月的工資均 明顯低于當時同崗位職工工資及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因此本委對此亦不予支持。本委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 定,本委認定以2010年度佛山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90元的標準計算申請人的工傷待遇。另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及《廣東省工傷 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綜上,被告申請人應按 3090元/月的標準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13596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差額4944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46350元,雙方解除勞 動關系并終結工傷保險關系。申 請人住院期間的所有費用均由被申請人支付,本委認為被申請人所支付的費用應已包含申請人的住院伙食費。申請人住院期間已預先享受到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伙食補助待遇,而其享受的前提是被申請人先行墊付,《佛山市南海區(qū)工傷保險待遇核報表(輕傷/醫(yī)療/康復)》顯示工傷保險基金將伙食補助支付給被申請人, 亦證實被申請人支付了申請人住院伙食費。因此,本委認為申請人已享受了伙食補助待遇,故駁回申請人第一項仲裁請求。申請人不能就主張的護理費和交通費提供 相關依據,因此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委對申請人的第二項和第二項仲裁請求不予支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3個月停工留薪期工資,被申請人已支付的2000元應予以扣減。經核算,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停工留薪期間工資差額7270元。申請人于2010年2月29日以個人原因被申請人書面申請辭職,是其當時辭職的真實意思表示,該情形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定情形,本委對申請人請求被告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本委非終局裁決如下:一、 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13596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額4944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46350元,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并終結工傷保險關系;二、 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申請人停工留薪期間工資差額7270元;三、 駁回申請人其它的仲裁請求。本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雙方當事人如不服本裁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本裁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附有關款項計算方式:1、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3090-1854)?11=13596元。(申請人八級傷殘,申請人受傷時參加社會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為1854元/月,申請人受傷前月平均工資3090元,一次性計發(fā)11個月差額。)2、 一交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差額:(3090-1854)?4=4944元。(申請人八級傷殘,申請人受傷時參加社會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為1854元/月,申請人受傷前月平均工資3090元,一次性計發(fā)4個月差額。)3、 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3090?15=46350元。(申請人八級傷殘,按申請人受傷前月平均工資3090元一次性計發(fā)15個月。)4、 停工留薪期間工資:(3090?3)-2000=7270元。(申請人受傷前月平均工資3090元,申請人醫(yī)療期為3個月,扣除申請人各被申請人借支的生活費2000元,計發(fā)停工留薪期間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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