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勞動報酬
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
2016-12-26 08:00:10
無憂保


原告崔安民(化名),男,1970年2月18日生,漢族,安鋼集團永通球墨鑄鐵管有限責任公司職工,住安陽市殷都區(qū)孝民屯新村5號樓3單元三樓中戶。身份證號:410504197xx181513。委托代理人崔海水,男,1964年7月4日生,漢族,農民,住林州市東崗鎮(zhèn)下寨村。系原告之兄。被告安鋼集團永通球墨鑄鐵管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安陽縣水冶鎮(zhèn)北環(huán)路西段。法定代表人葉彬,職務董事長。委托代理人林根,男,1979年6月11日生,漢族,被告單位職工,住該公司家屬院。委托代理人趙海慶,男,1968年6月6日生,漢族,被告單位職工,住該公司家屬院。原告崔安民與被告安鋼集團永通球墨鑄鐵管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永通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崔安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海水、被告永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根、趙海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崔安民訴稱,原告系被告單位職工,2008年3月9日凌晨,原告遭到同班女工竇永紅和布冷麗的當眾侮辱和棍打,原告意欲進行防衛(wèi)時卻被第三人王林兵抱住,就在原告掙扎時,布冷麗卻誤打中竇永紅,原告也因傷請了假。公安機關介入后,由于對方證據(jù)不足,公安機關未對原告進行行政制裁,被告卻以“公安機關還未做出處理”為由,不準原告上班,并對原告請假的數(shù)日按曠工處理。要求被告按原告未被侵權前三個月的日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原告2008年3月18日至7月21日之間的勞動報酬損失8611元,支付原告違約賠償金2152.75元。被告永通公司辯稱,2008年3月9日凌晨2點30分,被告單位武??平拥綀蟀福娲騻景嗯毠じ]永紅、布冷麗,武??浦蛋嗳藛T接到報案后立即趕到現(xiàn)場搶救傷者,原告已經不見,竇永紅、布冷麗經安陽縣法醫(yī)鑒定為輕微傷。安陽縣公安局廣場派出所接案后追究原告的責任,經多次查找未見。自2008年3月10日始原告未辦理請假手續(xù)一直未到崗,屬于持續(xù)曠工。按照《安陽鋼鐵集團公司關于對違規(guī)違紀者及責任事故處理的暫行規(guī)定》第18條第2項規(guī)定,停發(fā)其一切工資待遇,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該期間勞動報酬及損失的請求無事實根據(jù)。經審理查明,2008年3月9日凌晨,原告崔安民與同班工友竇永紅、布冷麗在永通公司鑄管車間發(fā)生爭執(zhí),雙方斗毆,竇永紅和布冷麗頭部受傷。2008年3月10日原告的妹妹崔某和宋某一起到被告單位為原告請假,未能進廠,在門衛(wèi)處給工段長打電話請假,原告于2008年3月18日至3月20日到廠上班三天,后停工至今,未辦理請假手續(xù),被告單位目前未對原告做出處理決定。另查明原、被告之間簽定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8年5月9日原告以“要求恢復勞動權力、支付勞動報酬及勞動報酬25%的賠償金”為由向安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同年7月11日安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安勞裁字(2008)277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內容為:1、永通公司七日內通知崔安民到崗上班;2、駁回崔安民的其他申訴請求。原告不服訴至本院。上為本案事實。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安勞裁字(2008)277號勞動仲裁裁決書1份、答辯狀1份、被告單位出具的證明1份、申訴書1份、成品庫復印件1份、被告單位出具的證明復印件3份、被告提交的武??魄闆r說明1份、竇永紅與布冷麗證明1份、考勤表3份、《安陽鋼鐵集團公司關于對違規(guī)違紀者及責任事故處理的暫行規(guī)定》1份、《安陽鋼鐵集團公司職工考勤管理辦法》1份、行政處罰決定書1份、安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1份證實,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jù)。本院認為,原告崔安民在廠內與他人發(fā)生斗毆,其妹妹通過電話為原告請假,但被告單位未對原告作出任何處理決定,原告應正常上班或按單位制度辦理請假手續(xù),原告于事發(fā)后九天到單位工作三天又無故停工,未付出正常勞動,其要求被告支付勞動報酬及違約賠償金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稱被告單位不準其上班,未提供證據(jù),被告予以否認,對其所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崔安民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崔安民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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