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旅行社導游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是否應認定為工傷案例
2016-12-26 08:00:10
無憂保


案情簡介:申請人王某某系掛靠四川某導游服務公司的導游,但王某某長期為中國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進行帶團旅游服務工作。2013年7月2日至7月4日王某某擔任中國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蜀國風光草原三日旅游團導游,帶團前往旅游目的地,旅游結(jié)束后返回成都的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王某某在事故中受傷,經(jīng)住院治療左眼球摘除。事故發(fā)生后,中國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拒絕承認與王某某存在勞動關系,也不認可王某某受傷系工傷。為此,王某某中國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為用人單位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裁決結(jié)果及理由:勞動部門受理王某某的工傷認定申請后,認為王某某勞動關系不明確,中止了工傷認定程序。王某某隨后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與中國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或四川某導游服務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勞動仲裁委認定:王某某為中國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導游,主要從事帶團旅游服務工作,在此期間接受中國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管理,中國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按約定向王某某支付勞動報酬,故認定王某某與中國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最終勞動部門根據(jù)勞動仲裁委的裁決結(jié)果,作出王某某系工傷的認定結(jié)論。律師意見:本案律師接受委托后,查找了大量的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并收集了大量的證據(jù)材料。在仲裁委開庭時,列舉了大量的法律法規(guī),并詳細的向仲裁委就勞動關系問題進行了闡述,據(jù)理力爭,其觀點得到了仲裁委的認可,為王某某工傷認定奠定了基礎。由于我國關于導游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很少,甚至還存在所謂專職導游及社會導游之分,導游的合法權益常常得不到維護。特別是王某某這種掛靠導游服務公司,由導游服務公司每年進行年審,繳納一定的年審費,但實際又在旅行社從事導游工作的導游,在出現(xiàn)工傷等事故后,導游服務公司及旅行社均會推托各自的責任,讓導游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律師建議,從事導游的勞動者,不論是所謂的專職導游或社會導游。在為旅行社從事導游工作過程中,應保留好與旅行社或?qū)в畏展敬嬖趧趧雨P系的證據(jù)材料,包括關于工資報酬、接受管理、從事導游服務工作的材料。這樣在與旅行社或?qū)в畏展景l(fā)生糾紛的時候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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