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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黑工廠討薪
2016-12-26 08:00:10
無憂保


打工的朋友或多或少有過在沒有工商登記的“黑工廠”上班的經(jīng)驗,如果廠方按期支付工資、不出工傷事故等,一般不會出現(xiàn)利益糾紛。但是,一旦勞動者工資被拖欠,合法權益被侵害,就會出現(xiàn)投訴無門、無人理踩的情況,那么如何向這些黑工廠追討工資呢?[案情梗概]原告程某于2012年2月經(jīng)人介紹進入位于晉江市龍湖鎮(zhèn)xx工業(yè)區(qū)被告歐某所開的“xx印花廠”(無申領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工作,職務為廠長,至2014年3月底,因被告將工廠轉賣故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關系。當初進廠時被告未與原告簽訂書面合同,以口頭約定:年薪15萬作為原告擔任廠長的工資待遇,但工廠有規(guī)定,在職期間原告每月只能通過借支生活費的方式支取工資。原告在2012年向工廠借資共計83000元整,剩余工資67000被告承諾將于2013年6月底結清,但至2014年10月立案之日為止,2012年所拖欠工資總額67000元整,被告仍未支付。2013年初被告與原告再次口頭協(xié)議,2013年工資待遇為每月8000元,按上年年薪15萬標準剩余部分當作股份投資工廠,條件是當年盈利的前提下按10%進行分紅,但原告至今從未參與分紅。同年6月被告以留任原告為目的沒有支付2012年所欠工資,且未與原告當面說明情況。2014年2月5日,被告電話通知原告從貴州老家趕回工廠協(xié)助處理工廠轉賣及交接相關事宜,該工廠于3月底正式轉賣他人。被告承諾:原告在此期間的工資按2013年工資標準即8000元/月標準支付。但此期間(2個月)的工資至今也未支付。被告從2013年9月起至今逃避與原告見面,為追討工資,原告于2014年3月至今多次通過電話、短信與被告進行協(xié)商,請求被告秉著誠實守信的原則支付所拖欠的工資,但被告以各種理由推諉,時常不接電話、不回信息。2014年10月原告向晉江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申請,但被仲裁委以被申請人“未申領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不能成為勞動爭議當事人”為由,決定不予受理。故原告委托本律師直接向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拖欠工資共計67000元整;2、請求法院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2月至3月工資16000元整;3、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2000元整;4、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關系的代通知金8000元整;5、被告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nèi)未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多支付的工資11*12500共計137500元;6、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判決結果]在立案前調(diào)解階段,法院曾組織當事人雙方進行調(diào)解,原告提出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5萬元,而被告只愿意支付3萬元,故該案進行立案、審理程序。開庭審理前,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一審駁回,后被告上訴,二審裁定前被告又申請撤回,后該案于2015年5月26日開庭。開庭當天,被告未到場,委托律師到場。法院組織雙方律師再次進行調(diào)解,最后雙方達到一致協(xié)議,被告當場支付51000元整,該案至此終結。[代理感言]按照《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的勞動爭議,適用該法的規(guī)定。一個“不具備合法經(jīng)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程序上似乎不能作為勞動爭議案件的主體,不能按照勞動仲裁程序處理,但是,勞動合同法第93條卻又規(guī)定了相關的實體權利,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只是限制了勞動者的程序性權利,但勞動者應該享有的實體性權利并不能因此而消滅。當事人訴至法院時,法院仍應當依據(jù)勞動法的相關規(guī)定支持原告在勞動仲裁中應該享有的相關權利及賠償。該案中,原告向“黑工廠”維權的過程也是一波三折,作為一個外地人,向當?shù)氐摹昂凇崩习逵戝X,這過程的辛酸艱難可想而知。先是自己多方向被告要錢無果,接著是尋求勞動局幫助無望,向法院要求立案卻被告知不能以勞動爭議案件立案,這樣的后果是原告要承擔大量的訴訟費用……而問題的最大難點還在于,原告手上沒有任何的書面材料來證明他的工作經(jīng)歷、勞動報酬,也就是說原告所主張的事實并沒有任何的材料來證明,因此要通過庭審來辯明事實,如果對方不予配合,將會使原告陷入較被動的局面。當然,勞動法也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這也是本律師一直向當事人強調(diào)的法律規(guī)定,也是當事人最后的一根救命稻草。在該案的處理過程中,本律師通過專業(yè)的法律分析和豐富的訴訟代理經(jīng)驗,為當事人順利以勞動案件立案,在庭審中與被告律師開展卓有成效的調(diào)解談判等起到了很大作用,受到了當事人的好評。在原告順利拿到被拖欠已久的工資時,無論當事人本人還是律師,都開心見證了法律對于弱勢群體保護的正能量。[代理詞]尊敬的審判員:福建名仕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程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師作為其與被告歐某勞動爭議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參與本案訴訟。庭審前我們認真核實相關證據(jù)、查找法律根據(jù),通過今天的法庭調(diào)查,對本案的事實有了清楚了解,現(xiàn)結合事實和法律發(fā)表如下代理意見:一、被告所立“xx印花廠”具備用人單位的實質(zhì)要件,原告與之存在事實勞動關系。1、對于《勞動法》第2條、《勞動合同法》第2條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不能作僵硬、刻板的理解。以上法律所指用人單位并未明確規(guī)定必須經(jīng)過工商登記以予以認定。且《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01年12月19日)第15條規(guī)定:企業(yè)、個體經(jīng)濟組織尚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事實上已進行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的,應當作為用人單位參加訴訟。按此句話理解,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非工商登記作為必要條件。未工商登記的用人單位只能是行政管理意義上的違法行為,但并不能剝奪其在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資格。另外,《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是傾向性立法,立法目的在于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因此,在這個意義上說,也應對用人單位作寬泛化的理解,這樣才更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權利。2、“xx印花廠”具備用人單位的實質(zhì)要件:“xx印花廠”與原告之間未簽定書面的勞動合同,他們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指揮與被指揮的關系,原告向其提供勞動行為,需遵守該廠的規(guī)章制度,受廠方授意工作,接受被其支付的工資報酬,且這種勞動關系具有長期性、穩(wěn)定性的特點。所有這些都表明“xx印花廠”具備用人單位的實質(zhì)要件。根據(jù)《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01年12月19日)第6條對于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標準,“xx印花廠”與原告之間應成立事實勞動關系。二、“xx印花廠”應對員減少勞動報酬事實負舉證責任。1、這是一項法定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惫时桓嫘鑼p少勞動報酬事實負舉證責任,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2、將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告符合現(xiàn)實情況,符合民事審判公平公正的原則。退一步講,即便因“xx印花廠”未工商登記而不具備用人主體資格,原被告之間不能成立勞動關系,但“xx印花廠”卻是實際的用工主體,從事的是印花行業(yè)的商業(yè)經(jīng)營活動,被告雇用原告是一種商業(yè)行為,其招聘的員工不止原告一個,還有眾多其他員工,且從其實際運營的情況來看,無論對內(nèi)對外,被告均以“xx印花廠”的企業(yè)形象示人。所以我們合理理由相信被告作為工資支付義務方在給包括原告在內(nèi)的眾多員工支付勞動報酬時有必要對員工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簽收記錄、備案,以避免各類工資糾紛,而作為勞動者身份的原告來說,其作為工資享有的權利方,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對每筆工資收入進行舉證,特別是在對方現(xiàn)金支付的情況下。所以,從現(xiàn)實合情、合理的角度來看,也應該由被告來負舉證責任,這樣才能體現(xiàn)民事審判公平公正的原則。希望法庭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對舉證責任進行合理分配。二、“xx印花廠”拖欠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負相關法律責任1、根據(jù)我方提供的書面證據(jù)材料及證人證言,被告拖欠工資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且被告在立案前調(diào)解程序中對這一事實予以認可。根據(jù)《勞動法》第50條、91條,《勞動合同法》第85條、93條規(guī)定及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被告應及時支付拖欠的67000元工資。2、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被告需支付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nèi)未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共計12500*11(月)=137500元。3、被告違法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第40條、46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原告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方可解除勞動合同,并對勞動者進行經(jīng)濟補償。很顯然,根據(jù)法庭調(diào)查我們得知,被告解除與原告的勞動關系并未經(jīng)過上述程序,因此,可認定為被告違法解除合同。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93條:“對不具備合法經(jīng)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jīng)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jīng)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绷砀鶕?jù)《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guī)定,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guī)定的經(jīng)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此,被告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最后說明:原告之前向晉江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請勞動仲裁,但因被告所設立的“xx印花廠”未進行工商登記,故仲裁委根據(jù)《勞動法》第2條作出不予受理決定。雖然“xx印花廠”是不具備合法經(jīng)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程序上不能作為勞動爭議案件的主體,不能按照勞動仲裁程序處理,但是,《勞動合同法》卻規(guī)定了相關的實體權利,《勞動合同法》第93條就是典型的例證。勞動仲裁部門不予受理只是限制了勞動者的程序性權利,但勞動者應該享有的實體性權利并不能因此而消滅。也就是說,無論“xx印花廠”能否被認定為用人單位,也無論“xx印花廠”與原告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系,都不影響實際勞動者應享有的實體權利。因此,懇請法院依據(jù)《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勞動報酬、經(jīng)濟補償、賠償金的請求。以上代理意見,請法官予以充分考慮!代理人:魏文彩律師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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