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與甘肅**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仲裁案
2016-12-27 08:00:13
無憂保


接受甘肅***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后本代理律師認真查閱了本案證據材料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并參加法庭調查,在對本案的事實有了充分了解的前提下?,F(xiàn)根據本案事實和法律根據,發(fā)表如下代理意見:被申請人與劉某不存在事實勞動法律關系。理由如下:一、根據本案胡某詢問筆錄中陳述“問:在本起事故中死亡的劉某是你們公司員工嗎?答:不是我們員工,是我們勞務隊的施工人員。問:你們和勞務隊是什么關系?答:勞務隊就是我們找來給我們干活的人,至于找什么人、找多少人我們不管,我們就只管限期讓他們把工程保質保量干完,給他們付工資,勞務隊的人和我們沒有直接關系”徐某在詢問筆錄中的陳述與胡某一致“我不是公司員工,是勞務隊的負責人,他們公司雇我們勞務隊干活,一米多少錢承包的”。在此代理人要證明的是,被申請人是將京藏高速1630km+420m處大紅山隧道消防設施升級改造工程的部分工程承攬給徐某。被申請人只負責監(jiān)管施工進度、質量,在徐某按時交付工作成果后向其支付報酬。至于徐某的勞務隊找什么人、找多少人被申請人都無權過問,被申請人和勞務隊、劉某沒有任何隸屬或者管理關系。二、被申請人從未直接向劉耨支付過工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支付過報酬,被申請人根本就不認識劉某。三、根據呂某在第二次詢問筆錄中陳述“今年大概是6月份進的這個公司,我比他(指劉某)早幾天,都是我們帶班領導的外甥惠某把我們叫去的,他在蘭州包活的,給他舅舅幫忙的”。和徐換州陳述一致“問:劉永章是什么時候來的?誰把他叫來的?有沒有簽合同?答:劉某是早上來的,是我外甥惠某叫來的,沒簽合同”。在此代理人要證明的是,1、死者劉某系徐偶外甥惠某叫去給徐某幫忙的,并非受被申請人聘請或委任,和被申請人無任何直接關系,被申請人也從未聘請或委任劉某從事任何勞動工作。2、死者劉某在此與徐某形成的是個人勞務關系,按照《侵權責任法》第35條之規(guī)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死者劉某系第三方過錯致害,且第三方已現(xiàn)全額賠償賠償了申請人所有損失。如果申請人還需賠償或補償應當按照《侵權責任法》相關規(guī)定尋求救濟途徑,而不是要求與被申請人確認事實勞動關系。四、從法律意義上講,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在本案,被申請人并未招用劉某為其成員,并未與劉永章形成管理、隸屬關系,被申請人也從未直接向劉永章支付過工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支付過報酬。其次,勞動關系應當建立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其效力是要約束雙方當事人的,而勞動者在未取得用人單位同意的情況下是不可能單方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綜上所述,申請人請求確認劉某生前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請求與事實、法律不符,請求貴委依法予以駁回,以維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最終本案經過仲裁、一審均已甘肅**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勝訴而告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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