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承擔
雇員飲酒后受傷,雇主承擔責任
2016-12-27 08:00:13
無憂保


案情簡介2012年6月28日,被告張**雇請原告劉**為其農田進行施肥,約定工資為80元/天;當天,原告施肥作業(yè)結束后在被告家中吃晚飯,原告在晚餐過程中飲酒;晚飯后,被告駕駛兩輪摩托車送原告回家,在行駛過程中原告身體受到傷害,后原告先后到濟南市第四人民醫(yī)院進行治療,傷情經司法鑒定所鑒定,評定為九級傷殘。原告主張并提供證據證實的經濟損失有: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4萬余元,原告受傷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醫(yī)療費1萬元。案件焦點被告張**是否應對原告的受傷承擔責任;原告劉**對自身的損害是否具有過錯案件分析本案重點主要在于雇主在雇員回家途中對雇員的安全保障義務的延伸理解?!蹲罡咴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a href="http://www.kcuv.cn/gongshangbaoxian/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具體到本案,被告張**作為雇主駕車送原告回家,本身無法定的義務但其既然選擇了送雇員回家,則應履行作為雇主的安全保障義務,且在原告年歲已高、晚餐飲酒、天色漸晚的情況下,理應慎重選擇載送方式,同時在駕駛過程中應對原告的駕乘情況盡較高的注意義務,故其應對原告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責任。案件結果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的55%,其余經濟損失由原告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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