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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兼職違約陷阱
2016-12-27 08:00:13
無憂保


2011年11月,家人去世,小圓(化名)因此也主動停止了兼職。但單位知道小圓兼職的情況后,以“違約”為由將其開除,理由是小圓違反了合同書約定不得從事第二職業(yè)的規(guī)定。小圓對此表示不滿,之后向當?shù)胤ㄔ浩鹪V了公司。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原告小圓敗訴。 [案情回顧]女工兼職被開除求賠償2001年5月,小圓應聘進入s制藥有限公司,成為一名針劑車間燈檢崗位員工。老公也在同一公司上班,全家月收入共3000元左右。2011年,小圓的爸爸和爺爺同時患病,經常入院治療。于是,小圓托人介紹,找到s公司附近的j有限公司做夜間兼職。每天下班后,小圓稍事休息,晚8點準時前往j公司上班,次日凌晨結束工作,睡上幾個鐘頭,再換上工作服上白班。小圓知道,合同上規(guī)定了不得從事第二職業(yè),但她覺得“親人急需用錢,只能用這種方式去幫他們,盡孝道”。這樣的日子持續(xù)了3個月,2011年11月,小圓的爺爺去世。當月26日,小圓從j公司辭職。翌日下午,s公司得知小圓兼職的情況后,當天就作出了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小圓覺得很冤枉,自己并沒有耽誤在s公司的正常工作,憑什么開除自己呢?[法院審理]孝道與違約如何抉擇法庭上,小圓訴稱:自己工作期間認真負責,任勞任怨。2011年,因長輩病重、小孩開支等多種原因,不得已選擇多打一份工,多掙一份錢來養(yǎng)家糊口。該行為的動機是人倫善意,應當給予肯定。面對起訴,s公司辯稱:原告(小圓)從事第二職業(yè),具有雙重勞動關系,嚴重違反被告(s公司)規(guī)章制度及《勞動合同法》,被告依法解除原告勞動合同,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無不當之處。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1月1日,被告與原告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該合同第五條第一項約定:“合同期限從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第二十八條約定:“員工有如下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屬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行為,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四)影響生產、經營秩序及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1.在外從事第二職業(yè)或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在被告制定的《員工手冊》中的有關“崗位紀律”規(guī)定:“未經批準,不得從事第二職業(yè)?!狈ㄔ航泴徖砗蟛枚ǎ涸?、被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與被告的勞動關系自2001年5月7日起建立。法院對原告請求確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禁止勞動者從事第二職業(yè)”的內容無效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并駁回小圓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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