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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為存儲行為引發(fā)的法律后果
2016-12-27 08:00:13
無憂保


關于委托人與北京某公司委托銷售農(nóng)藥合同案的案情總匯本案基本案情:兩委托人系夫妻關系,北京某公司(下稱公司)生產(chǎn)的農(nóng)藥化肥在該兩人處銷售。公司主張,截止2012年…月…日經(jīng)雙方對賬,2011年兩委托人給公司銷售農(nóng)藥、化肥等計款9萬余元,已交3萬余元,截至對賬日尚欠款5萬余元未付。另公司主張確認應返利及運費給兩委托人。兌除后二人欠公司貨款4萬余元未付。兩委托人主張不欠公司的款項。本案經(jīng)海陽市人民法院一審,以(……)海商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判令,由兩委托人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公司農(nóng)藥、化肥款4萬余元。一審期間,兩委托人沒有委托本代理人代理訴訟本案。一審判決后,兩委托人提起上訴后,委托本代理人參加二審訴訟。二審上訴中,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委托后,二審庭審中,本代理人補充了上訴意見:一、原判認定事實錯誤,致判決無事實根據(jù)。1、原判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系委托銷售農(nóng)藥的合同關系,不符合事實及法律。而本案實際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只是一種代為儲存的法律關系,這種儲存同時給被上訴人及農(nóng)戶提供存取貨方便之便利,當然上訴人同時收取一定的服務費,合理合法。2、通過被上訴人與農(nóng)戶之間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農(nóng)藥),完全可以看出,被上訴人系直接向農(nóng)戶供應其農(nóng)藥產(chǎn)品,作為農(nóng)藥發(fā)放點,上訴人僅負責儲存、保管,給被上訴人及農(nóng)戶提供方便,再無其他權利義務,原判判令由上訴人承擔還款責任,于法無據(jù)。3、上訴人從不欠被上訴人的農(nóng)藥化肥款。上訴人對代為存儲的貨品,沒有法定更沒有約定的義務,為被上訴人索要收取款項。4、被上訴人在原審訴狀中明確表明,扣去“服務費…元”,可是在原判判文中,卻悄然變成了“返利…元”。由此可見,原判為了違法支持被上訴人的主張,費盡心機,瞞天過海。二、原判依據(jù)主要證據(jù)系偽造。1、原判依據(jù)的主要證據(jù)—“賬目明細”,對該書面證據(jù),在原審時上訴人已經(jīng)明確表示證據(jù)中的簽名,不是兩上訴人書寫,并依法要求對該簽名進行司法鑒定。而原審不顧上訴人的嚴正要求,直接不準鑒定逕行判決,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司法不公。2、對其他輔助證據(jù),同樣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原判對此認定為完整的證據(jù)鏈條,明顯枉法裁判。對“對賬錄音光盤”,既然上訴人原審時表明錄音內(nèi)容聽不清,不予認可該錄音的來源,原審應當要求被上訴人進行司法鑒定,而不是違法認定其效力。3、《民訴法》第63條明確規(guī)定,證據(jù)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v觀本案被上訴人的證據(jù)材料,沒有一份是確鑿無誤、真實可靠的,原判據(jù)何認定了本案的事實,顯然在枉法裁判。三、原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1、原審第一次庭審時,上訴人方提供的證人都到庭準備作證,但原審法官卻不讓證人出庭,致使證人沒有當庭作證。原判還以該理由未采信上訴人方的證人證言效力,顯然程序違法。為求司法公正,上訴人提供證人再到二審當庭質證,以便法庭查明本案事實真相。2、本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不存在委托銷售農(nóng)藥的法律關系,更不存在買賣關系。原判對此未予查清即以委托銷售農(nóng)藥合同為由逕行判決,顯系適用法律錯誤。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判認定事實錯誤,判案依據(jù)證據(jù)不足,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致原判嚴重損害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望二審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實,糾正原審錯誤,以維護法律公正。被上訴人公司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法院查明,一審庭審中,在詢問涉案的帳目明細上的簽名是否當事人書寫時,委托人已講明并非兩委托人書寫。經(jīng)中院依法委托,由鑒定中心做出了字跡鑒定,結論為:建材中的簽名不是委托人書寫。二審法院認為,原審以委托人認可簽名是有其說錢為由,對其鑒定申請未予準許,并依對賬明細判決上訴人(即委托人)償還貨款。二審查明,簽名并非上訴人(兩委托人)所簽,故原判認定事實有誤,依法應予糾正。二審判決如下:一、撤銷原判;二、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綜上,本案經(jīng)本代理人的代理后,依法參加庭審并發(fā)表代理意見,后二審法院糾正了原審錯誤,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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