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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上課時摔傷 幼兒園業(yè)主承擔賠償責任
2016-12-27 08:00:13
無憂保


幼兒上課時摔傷 幼兒園業(yè)主承擔賠償責任【案情】小浩系殷某開辦的幼兒園的學生,已經(jīng)按照學校的規(guī)定繳納了學費。2011年10月25日11時許,小浩在上課期間從坐凳上摔下,導致骨折,在醫(yī)院住院治療17天,花掉醫(yī)療費7000余元。小浩的法定代理人于2012年2月7日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其傷殘程度及護理人數(shù)、期限給予評定。鑒定意見書認為,被鑒定人構成十級傷殘;被鑒定人于2011年11月11日出院后護理人數(shù)及期限,參照《人身傷害休息、護理及營養(yǎng)期限可參考性意見》相關條款之規(guī)定,出院后建議1人護理,護理期限為6-8周。小浩的法定代理人多次向殷某索賠,均遭到拒絕,當事人經(jīng)過多次協(xié)商未果。小浩于2012年2月15日訴至法院,要求殷某等賠償醫(yī)療費等費用共計27000余元。另,殷某開辦的幼兒園沒有依法向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痉制纭恳?、本案適格被告有哪些;二、小浩在幼兒園上課時摔傷是不是意外事件;三、幼兒園業(yè)主殷某是否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驹u析】一、殷某為本案唯一適格被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九條之規(guī)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登記而未登記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以直接責任人為當事人。殷某開辦幼兒園應該在教育主管部門登記,但其并未進行登記,因此該幼兒園不是適格訴訟主體,應以直接責任人殷某作為訴訟主體。幼兒園教師與該幼兒園系雇傭關系,也不應該成為適格訴訟主體。小浩將幼兒園作為被告及殷某追加幼兒園教師為被告的請求,不符合我國法律規(guī)定,不予支持。二、小浩在幼兒園上課期間摔傷不是意外事件。幼兒園業(yè)主殷某提出小浩摔下凳子受傷系意外事件,對此,合議庭認為,所謂意外事件,是指不可預見的自然力事件和社會力事件。本案中小浩受傷,既不是不可預見的自然力導致,也不是不可預見的社會力導致,所以不屬于意外事件。殷某以意外事件為由要求免責,不予支持。三、幼兒園業(yè)主殷某未盡到管理、教育職責。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我國法律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小浩于2011年10月25日在殷某開辦的幼兒園上課期間受傷時為年齡不足四歲的幼兒,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顫姾脛邮怯變旱奶攸c,從事幼兒教育的機構和人員應當根據(jù)孩子的特性,正確履行教育、管理職責。小浩在上課期間起立并站在凳子上,在場的教師應當采取適當方式,讓小浩從凳子上下來,維持正常的課堂教學秩序。然而,現(xiàn)場教師采取言語制止的方式,忽視了幼兒的理解力和對緊急情況的處理能力,導致小浩從凳子上摔下致傷。因此,對于小浩的人身損害,殷某作為幼兒園的業(yè)主,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依據(jù)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應當承擔責任。本案經(jīng)過一、二審,法院判決殷某賠償小浩各項損失共計24000余元。(作者:李政遠 關祥國 單位: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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