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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糾紛怎么辦
2016-12-28 08:00:13
無憂保


基本案情2009年1月1日,某有限責任公司與某勞動事務咨詢服務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務派遣協(xié)議,委托某勞動服務公司提供人力資源,由某勞動服務公司與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發(fā)放工資,雙方約定某有限公司與派遣人員之間無任何協(xié)議性或者事實性的勞動或勞務關系等。2009年1月,劉某與某勞動服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1年。2010年1月5日,劉某與某勞動服務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雙方未續(xù)簽新的勞動合同,劉某也沒有被某勞動服務公司召回,而是繼續(xù)在某有限公司的下屬公司工作。2010年1月4日,某有限公司對劉某發(fā)出書面通知,認為根據(jù)其工作表現(xiàn),她不適合擔任儲備店長職務,將其職位調(diào)整為組長,并相應調(diào)整其薪水。2010年1月6日,劉某同時向某有限公司和某勞動服務公司發(fā)出通知,稱對其降職行為不能接受,在未恢復其崗位之前暫不上班,且于當日離開某有限公司不再上班,亦未回某勞動服務公司。2010年1月19日,某有限公司向劉某發(fā)出通知,稱其曠工8天,故受到立即終止服務關系的處分。2010年1月22日,某勞動服務公司向劉某發(fā)出辭退通知,稱因劉某無故曠工,公司不再與其續(xù)簽勞動合同。2010年1月28日,劉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撤銷某勞動服務公司作出的辭退決定,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某有限公司、某勞動服務公司支付經(jīng)濟賠償金。處理結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jīng)審理認為,劉某與某勞動服務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某勞動服務公司作出的辭退決定違法,應予撤銷;鑒于劉某要求解除勞動關系,某勞動服務公司應當向劉某支付經(jīng)濟賠償金。律師點評本案爭論的主要焦點在于勞務派遣中的三方關系,主要有兩個層面:一是勞務派遣中三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問題,二是勞務派遣中三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分配問題。就勞務派遣中的三方法律關系而言,勞務派遣中只存在一重勞動關系,即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建立的勞動關系,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為用工單位,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沒有勞動關系,但有權接受被派遣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指揮與管理。本案中,劉某與某勞動服務公司之間簽有勞動合同,存在勞動關系,某勞動服務公司與某有限公司之間簽有勞務派遣協(xié)議,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發(fā)生爭議時應根據(jù)該協(xié)議進行處理。劉某與某有限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是劉某應當接受某有限公司的勞動管理。實務提示勞務派遣是勞動合同法規(guī)范的一項重要內(nèi)容,也是勞動合同法實施中遇到的一個重大問題。勞務派遣中三方主體的關系如下:首先,勞務派遣單位是我國勞動法律規(guī)定意義上的用人單位,其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系勞動合同關系,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承擔勞動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的全部義務,包括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等義務。其次,勞務派遣單位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之間依據(jù)勞務派遣協(xié)議成立民事合同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應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在勞動法上稱為用工單位。無論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在勞務派遣協(xié)議中如何約定其權利義務,該約定只對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有效,而對于被派遣勞動者并沒有效力。再次,盡管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但由于被派遣勞動者是向用工單位實際提供勞動,用工單位享有對被派遣勞動者的指揮管理權,與之相對應,用工單位承擔對被派遣勞動者的特殊保護照顧義務,包括應當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安全衛(wèi)生的工作環(huán)境和條件,保證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報酬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及與其他正式職工同工同酬,保護被派遣勞動者的人格權不受侵害等。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xié)議,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shù)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shù)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xié)議的責任,雙方依照約定執(zhí)行,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在簽訂勞務派遣協(xié)議時,應重點明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1.明確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的訂約義務與解約義務。約定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應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相關事項的約定,防止勞務派遣單位不簽、遲簽或違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將相關法律風險轉(zhuǎn)移到用工單位;雙方還需進一步約定被派遣勞動者在哪些情況下可以退回勞務派遣單位以及被派遣勞動者退回的方式。2.明確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明確約定勞務派遣單位發(fā)放工資的日期,并約定未經(jīng)用工單位同意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扣除被派遣勞動者工資;明確約定勞務派遣單位有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并承擔沒有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律責任,防止勞務派遣單位不繳或漏繳、少繳社會保險費。3.明確約定工傷責任處理與違約事項處理。在勞務派遣協(xié)議中應明確約定工傷事故、勞務糾紛如何處理,費用如何分攤,同時雙方還應明確約定違約責任,明確約定勞務派遣單位違約時如何支付違約金,在要求勞務派遣單位承擔所有損失的同時,用工單位還有權解除勞務派遣協(xié)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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