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
2016-12-28 08:00:13
無憂保


【內容】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窘庾x】勞動合同法草案二次審議稿規(guī)定,在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等幾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對于補償標準,三審稿規(guī)定了不同的經濟補償標準。專家認為,經濟補償標準可以把高端的勞動者和一般的勞動者區(qū)分開,進行兩種經濟補償。對高端勞動者進行了兩個高額限制,一個是月平均工資標準的限定,一個是經濟補償金總額的限定,對最低端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則沒有限制?!九e例說明】北京去年職工年均工資是36097元,月平均工資約為3000元,如果高收入者的工資超過了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即超過9000元的,就按一個月9000元進行補償,如果其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就按12年發(fā),也就是應該給該勞動者補償約11萬元。對于月平均工資低于9000元的職工,則按其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補償?!赴咐梗盒≮w和小李于2005年4月15日一起入職天津某公司,月薪人民幣4000元。勞動合同每年一簽,2007年4月15日,公司與小趙又簽訂了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4月15日至2008年4月14日。而小李則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被公司強行解除勞動合同?,F(xiàn)在他們有一些疑惑,自己能不能得到經濟補償?問題1:2008年4月14日,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決定不再續(xù)訂勞動合同,公司是否需向小趙支付經濟補償金?如何支付?問題2:2008年3月30日,即勞動合同期滿前,公司違法強行與小李解除勞動合同,該如何支付經濟補償?「律師分析」:對于問題1,勞動部1995年8月4日發(fā)布的《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xiàn),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法》的最新規(guī)定,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法施行之日存續(xù)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shù)?,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案中公司與小趙的勞動合同于2008年4月14日終止,公司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迯?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工作年限不滿六個月,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因此公司應當向小趙支付經濟補償2000元(月薪4000元×0.5個月),小趙2005年至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公司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對于問題2,用人單位解除與小李的勞動合同,按照新法和舊法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但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如果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即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本案中公司在2008年3月30日強行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小李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則2005年4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2年零8個半月)公司應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為3個月×4000元=12000元。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0日工作年限(不滿6個月)公司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注意支付的是賠償金而非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賠償金標準為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即4000元×0.5個月×2倍=4000元,總計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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