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補償金
田某與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經(jīng)濟補償金一案
2016-12-28 08:00:13
無憂保


案情介紹:田某2013年11月份入職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職務為客服,每月工資2200元,銀行轉賬形式支付工資,沒有繳納社會保險。2014年8月,田某以公司未繳納稅保險,拖欠工資為由解除勞動關系。解除后,田某找到北京市信凱律師事務所郭曉峰律師。案情分析:郭律師接待田某后,詳細分析本案事實經(jīng)過。認為田某可以提起仲裁要求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經(jīng)濟補償金,還有拖欠的工資。開庭審理:公司答辯認為未簽訂勞動合同是田某的責任,公司找過田某簽合同,但田某恰逢出去辦事,沒簽。后來又電話田某簽合同,也沒簽成。故不是公司責任。但公司對自己的說辭沒有舉出相關證據(jù)。審理結果:仲裁庭全部支持了田某的仲裁請求。案件警示:郭曉峰律師提醒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如果勞動者是單位的行政人事負責人,此負責人的勞動合同需要負責人向公司提出簽訂,而且要舉證證明提出簽訂,如果有證據(jù)證明單位不同意簽訂合同,則單位需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相反,則單位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資差額。但對于非行政人事負責人和單位高管,其他勞動者的合同需要單位舉證。但即使,單位有證據(jù)證明,單位提出簽訂,但勞動者不同意簽訂,后來一直工作到離職。但這種情況也不能免除單位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的法律義務,如果這種情況出現(xiàn),郭律師再次建議單位,直接以此理由解除雙方勞動關系,避免后期不該出現(xiàn)的訴訟糾紛?;氐奖景?,即使單位有證據(jù)證明田某不簽合同,那么單位只有以此解除勞動關系,重新聘用其他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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