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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系列案件法律分析(二)
2016-12-28 08:00:13
無憂保


【案情回顧】2013年1月8日,申請人陳某進入被申請人a公司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2013年1月8日至2014年1月7日,合同到期后申請人陳某繼續(xù)在a公司工作的,視為原勞動合同期限的延長。2015年1月7日,延長的合同到期,申請人陳某向a公司提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然a公司不同意,認為根據(jù)雙方合同約定,2014年1月8日至2015年1月7日的合同期限僅為原合同期限的延長,公司與陳某之間不存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申請人陳某對于a公司的做法不服,向當?shù)貏趧又俨梦岢鲋俨蒙暾?,要求a公司與自己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經(jīng)審理,申請人陳某的請求得到了支持。【法律分析】(一)申請人陳某為何能要求a公司與自己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已明確規(guī)定勞動合同分為三種形式,即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及根據(jù)自己的需求,在上述三種類型的合同中選擇一種。從本案看,a公司作為用人單位雖已與勞動者陳某簽訂勞動合同,然其對于合同期限卻存在錯誤的認識。若按照a公司的做法,則使合同的期限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明顯違反相關立法規(guī)定。本案中申請人陳某實際已履行關于合同期限延長的約定,應視為a公司與陳某簽訂了新的勞動合同,延長的合同到期后,a公司不能直接終止勞動合同。因陳某于延長的合同到期后已向a公司提出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的申請,故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guī)定,陳某的要求理應得到支持。(二)申請人陳某存在哪些情形時a公司有權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陳某不得與a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已有明確規(guī)定:(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七)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八)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jīng)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nèi)容達成協(xié)議的。凡是存在上述任意情形的,即使延長的勞動合同期限已滿且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有權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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