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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證據索要工程款律師介入維護施工方合法權益
2016-12-29 08:00:13
無憂保


楊某某訴渭南高新區(qū)某某街道辦事處某某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某某村)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我們接受本案被告某某村的委托并受陜西維恩律師事務所指派,作為某某村的代理人參加今天的庭審,根據本案的基本事實,結合庭審情況,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現就本案發(fā)表如下代理意見:一、楊某某承包的是某某村村大隊部一層的修建工程,不是某某村的村級活動中心,村大隊部一層工程某某村已分三次付清楊某某所有工程款71980元,原告楊某某的起訴不符合客觀實際情況。2010年11月9日,某某街辦某某村開始修建村大隊部,經磋商在某某村委員劉某某和楊某某的經手下由某東村的楊某某承包了該工程,當時只修建了村大隊部的一層,并沒有修建村級活動中心。某某村與楊某某約定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每平方米價格610元,工程面積共計118㎡,工程總造價71980元,2010年12月底工程完工。在工程施工期間和2010年12月份工程完工后某某村分三次已實付楊某某工程款共計72000元,不存在工程款拖欠問題。二、2010年11月26日之前某某村村委會公章由某某辦事處統(tǒng)一保管、使用,某某村如因重大事項(貸款、承包、對外簽訂合同等)需加蓋村委會公章時,必須有村負責人黃某某簽字方可蓋章,否則任何文件、合同均無法律效力。庭審過程中某某村提供的《某某村村委會公章管理規(guī)定》、某某辦原黨政辦公室負責人孫某某的書面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形成了完整地證據鎖鏈,印證了一個事實即2010年11月26日之前某某村委會的公章一直由某某街辦代管,代管期間某某村如有重大事項需加蓋村委會公章時必須有村負責人黃某某(當時為村書記)的簽字,沒有黃某某簽字的一切合同文件都是無效的,沒有任何法律效力。三、庭審過程中楊某某提供的《土建合同》(簽訂時間為2010年11月5日)是無效的,自始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1、2010年11月9日楊某某為某某村開始修建村大隊部,某某村與楊某某存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其為某某村修建大隊部一層的事實某某村認可,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每平方米的造價到底是多少,工程款是否全部結算完畢,不管楊某某與某某村的爭議在大,某某村與楊某某存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或者說是存在農村建房施工合同關系是事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楊某某并沒有任何建筑施工資質,其在無任何資質的情況下與某某村簽訂的建設施工合同當然是無效的,同理楊某某在庭審過程中提供的《土建合同》也是無效的,自始沒有任何法律效力。2、楊某某在某某村委會已支付完畢其所有工程款71980元的情況下又偽造了《土建合同》,楊某某訴狀中的簽名與《土建合同》中的簽名完全是不同的人寫的,其目的很明了,就是通過偽造假的合同騙取某某村的集體財產,楊某某的行為屬于明顯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雖然其非法目的沒有得逞,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并不影響對該份《土建合同》本身是無效合同的定性,同樣也不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對其行為本身的評價。四、楊某某并沒有足夠充實的證據證實其訴訟請求。庭審過程中楊某某僅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土建合同》,而該唯一的證據也在庭審過程中被某某村舉證證實是無效的,即自始沒有任何法律效力,根據一般的建設工程結算規(guī)范,在結算工程價款時不僅要有具體明確的施工合同,更要有工程施工圖紙和經過雙方確認的工程量結算單等等,本案當中原告楊某某僅提供了一份無效的《土建合同》,其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訴訟請求明顯證據不足。五、楊某某的起訴明顯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人民法院應直接判決駁回楊某某的訴訟請求。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guī)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根據原告楊某某訴狀中的陳述“2011年1月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并交工,工程價款157998.96元,被告某某村支付工程款72000元,下剩85999.96元未付”,就算楊某某未偽造《土建合同》,就算某某村下剩85999.96元未付,楊某某也應在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內即在2013年1月份之前向法院起訴才能得到法律的時效保護,而楊某某確是在2013年4月2日才向貴院遞交了所謂的起訴狀,對于其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可不予審查并直接判決駁回楊某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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