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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傷害后,因受害者不配合醫(yī)院治療死亡,如何賠償?
2016-12-29 08:00:13
無憂保


交通肇事致人傷害后,受害人不配合治療而死亡,賠償責任如何承擔?2012年8月26日,一個大雨滂沱的早晨,一位白發(fā)蒼蒼的78歲的唐氏老頭領著他的孫子――一位17歲帥小伙子小唐、以及唐氏老頭的面容憔悴的兒媳張某(小唐的母親42歲),憂郁、悲傷的來到湖北清江源律師事務所。當天值班的胡永紅律師熱情的接待了祖孫三代三位當事人,并做了詳細的接待記錄。原來事情經過是這樣的:三個月之前即5月26日,唐氏老頭的兒子(小唐的父親、張某的丈夫)唐師傅騎著自行車在公路上行進,被無證駕駛摩托車相向行駛的龔某撞到,唐師傅的自行車前圈被撞壞,人摔倒在地面上。當時被撞到后,唐師傅自感身體未受傷,本人也無任何異常反應,當即推起自行車離開現(xiàn)場步行回到家(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農民一般都是很善良、純樸、憨厚的)。次日(5月27日)上午8時左右,唐師傅開始嘔吐、昏迷,當即被上述三位家人送到當?shù)匾患裔t(yī)院醫(yī)治,經診斷為腦出血、硬膜下血腫、海馬溝回疝,要求唐師傅盡快住院手術,但唐師傅自認為傷勢不重,根本就不愿住院手術治療,怕增加家人的負擔和費用的支出。院方的醫(yī)生多次向唐師傅和其家人表明如不予手術治療可能產生生命危險的后果,但唐師傅仍執(zhí)意要出院,并稱后果自己負責,不找醫(yī)院。唐師傅反而還認為是醫(yī)院想抓收入,故意夸大其辭。并于當日出院,回家后一直處于淺昏迷狀態(tài)。并于6月1日死亡。次日(6月2日),死者的上述三位親屬當事人與肇事司機龔某進行協(xié)商,但肇事司機龔某只愿意付給死者家屬賠償費用20000元。被迫無奈之下,死者的上述三位親屬當事人向交警大隊報案,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故由龔某負責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為此三位親屬當事人委托胡永紅律師提起訴訟,將三位咨詢的當事人列為原告,將肇事摩托車司機龔某和治療的醫(yī)院列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判決肇事司機龔某和當?shù)氐尼t(yī)院共同承擔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賠償責任。庭審過程中胡永紅律師發(fā)表了如下代理意見:首先,此案系一起交通事故的賠償糾紛。在造成交通事故的責任上由肇事司機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也是沒有任何爭議的。此案件看起來簡單,但確定本案被告的民事責任時就比較復雜了。在本案中,因為被告之一肇事司機的違法行為是造成唐師傅死亡的主要原因。其主觀上又有過錯,故應承擔民事責任。而醫(yī)院雖然沒有重大過錯,但在處理本起事故中仍然有一些瑕疵,沒有做到以人為本,沒有做好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相對于受害者來說,醫(yī)生是內行,而受害人是外行,并不知曉不盡快住院的嚴重后果,受害人過于自信的相信沒有什么問題,以致于發(fā)生了死亡事件,應該按照民法通則公平的原則給予適當?shù)难a償。接下來,被告醫(yī)院方的代理律師認為:在醫(yī)院方面,醫(yī)院在向唐某講明利害關系,仁至義盡的情況下因唐師傅自行出院而無法搶救,雖然客觀上的不作為行為是死亡結果的原因之一,但其主觀上并沒有過錯,不符合過錯的四個要件標準。故醫(yī)院不應承擔民事責任。唐師傅本人是拒絕醫(yī)院的搶救治療才造成了死亡事件。對其自身死亡亦有一定的過錯。根據(jù)《民法通則》第131條的規(guī)定,受害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就本案來說,因受害人在受傷后不配合治療而死亡,其自身也有過錯,故也應承擔一部分賠償責任。以減輕侵權人的的經濟負擔。最后,法院在充分考慮各方代理律師的代理意見后,均支持了各方代理律師的意見,由肇事司機龔某承擔各項賠償費用(30萬元)的60%即18萬元,醫(yī)院在本起事故中給予5000元的補償,其余的費用由受害人自行承擔(即承擔40%責任)。三方對此判決均服判,沒有提出上訴,并且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均履行了生效判決,三方皆大歡喜。 作者:胡永紅 律師 單位: 湖北清江源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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