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與四川省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上訴案
2016-12-29 08: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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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2年4月2日吳x到東x建設承建的成都市錦江區(qū)包江橋村2、9組“xx”項目工地工作,4月9日吳x在工作時不慎踩翻施工通道的木板受傷,5月11日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吳x所受傷害為工傷,11月21日成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吳x傷殘為八級。后吳x向成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與東x建設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并進行相關賠償?!韭蓭煼治觥繀莤向成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的事項中已經(jīng)包含了要求東x建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內(nèi)容。2013年8月,東x公司與吳x的(201x)錦江民初字第x號勞動爭議案件由原審法院受理,雙方當事人于2013年10月達成調解協(xié)議,協(xié)議中明確載明“雙方所有勞動糾紛全部了結”?!九袥Q結果】上訴人在訴訟中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已經(jīng)撥付的事實是知曉的,在已經(jīng)明確上述事實的情況下吳x仍然與東x建設簽訂和解協(xié)議,并載明“雙方所有勞動糾紛全部了結”,是屬于對自己權利的處分。訴人在(201x)錦江民初字第x號案件已經(jīng)了結后再次就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提起訴訟,屬于一事不再理的范疇,因此原審法院駁回了吳x的訴訟請求是恰當?shù)模驹簩莤的上訴理由亦不予認可。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巨k案總結】本案中,因吳x作為一般民工,在處理本案的過程中并沒有委托律師介入,因自己本身不懂法律,更對工傷賠付的程序及事宜不夠專業(yè),因而導致簽訂協(xié)議后想反悔,但最終沒有得到法院支持,在此提醒受傷勞動者在處理工傷事宜時,盡量委托專業(yè)律師介入,以及時充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吳x與四川省東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上訴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成民終字第x號上訴人(原審原告)吳x。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四川省東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x。委托代理人王生帥,四川高維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吳x因與被上訴人四川省東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x建設)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成都市錦江區(qū)人民法院(201x)錦江民初字第x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4月2日吳x到東x建設承建的成都市錦江區(qū)包江橋村2、9組“xx”項目工地工作,4月9日吳x在工作時不慎踩翻施工通道的木板受傷,5月11日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吳x所受傷害為工傷,11月21日成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吳x傷殘為八級。后吳x向成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與東x建設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裁決東x建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9500元、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6611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60元、后續(xù)治療費5056元、交通費418元、停工留薪期間工資31500元,2013年6月14日該委裁決吳x與東x建設之間的勞動關系解除,東x建設支付吳x停工留薪期間工資差額部分258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45772.40元、后續(xù)醫(yī)療檢查費56元。東x建設不服仲裁裁決于2013年8月13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決東x建設支付吳x50897.38元。2013年9月30日,該案在審理過程中東x建設、吳x請求原審法院確認其自行達成的如下協(xié)議:東x建設與吳x勞動關系終結;東x建設于2013年10月30日之前一次性向吳x支付5.5萬元,雙方所有勞動糾紛全部了結。雙方自行達成的協(xié)議已產(chǎn)生法律效力。后吳x得知東x建設已于2013年1月22日向成都市錦江區(qū)醫(yī)療保險管理局領取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5004元,吳x遂于2014年3月28日向成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東x建設交付殘疾補助金15004元,3月11日該委以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吳x不服處理決定,遂提起民事訴訟。原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采信了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成勞人仲委裁字(201x)第x號仲裁裁決書、(201x)錦江民初字第x號民事調解書、工傷保險待遇撥付確認單、仲裁申請書、不予受理通知書等證據(jù)。原審法院認為,吳x工傷八傷殘級,吳x曾向成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與東x寶建設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裁決東x建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9500元、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6611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60元、后續(xù)治療費5056元、交通費418元、停工留薪期間工資31500元,2013年6月14日該委裁決吳x與東x建設之間的勞動關系解除,東x建設支付吳x停工留薪期間工資差額部分258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45772.40元、后續(xù)醫(yī)療檢查費56元。成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未能裁決王松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9500元的仲裁請求,吳x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吳x未提起訴訟,此其一。東x建設不服仲裁裁決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在審理過程中雙方請求法院確認其自行達成的如下協(xié)議:東x建設于2013年10月30日之前一次性向吳x支付5.5萬元,雙方所有勞動糾紛全部了結。雙方自行達成的協(xié)議已產(chǎn)生法律效力。東x建設支付5.5萬元后,雙方在協(xié)議中特別標注“雙方所有勞動糾紛全部了結”,“雙方所有勞動糾紛”自然應包括吳x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此其二。因此,吳x主張的殘疾補助金(其實質是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成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原審法院均已進行了處理,根據(jù)一事不再理原則,吳x請求判令東x建設支付殘疾補助金15004元,法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吳x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元,由吳x負擔。宣判后,原審原告吳x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由于已經(jīng)辦理了工傷保險,因此上訴人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上訴人在成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后,就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提起民事訴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因此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應就仲裁事項向法院提起上訴是錯誤的。(201x)錦江民初字第x號案件并不涉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且上訴人從未放棄該案之外的任何權利。據(jù)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被上訴人交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5004元。被上訴人東x建設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二審審理中,各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jù)。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對此予以確認。本院認為,根據(jù)已經(jīng)查明的事實,2012年12月,吳x向成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的事項中已經(jīng)包含了要求東x建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內(nèi)容。根據(jù)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的證據(jù),其于2013年6月25日就已經(jīng)知曉了棟x建設已經(jīng)獲得了工傷保險基金撥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013年8月,東x公司與吳x的(201x)錦江民初字第x號勞動爭議案件由原審法院受理,雙方當事人于2013年10月達成調解協(xié)議,協(xié)議中明確載明“雙方所有勞動糾紛全部了結”。從以上事實可以看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訴訟請求經(jīng)過了成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審查,以及原審法院(201x)錦江民初字第x號案件的審理,上訴人在訴訟中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已經(jīng)撥付的事實是知曉的,在已經(jīng)明確上述事實的情況下吳x仍然與東x建設簽訂和解協(xié)議,并載明“雙方所有勞動糾紛全部了結”,是屬于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上訴人在(201x)錦江民初字第x號案件已經(jīng)了結后再次就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提起訴訟,屬于一事不再理的范疇,因此原審法院駁回了吳x的訴訟請求是恰當?shù)?,本院對吳x的上訴理由亦不予認可。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案件受理費的負擔按照一審判決確定的方式執(zhí)行;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吳x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審 判 長 劉x代理審判員 黃x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書 記 員 張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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