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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家屬獲賠精神撫慰金10萬創(chuàng)東莞之最
2016-12-29 08:00:13
無憂保


2006年6月突接一朋友電話,其一親友在東莞打工觸電身亡,請前往處理。
案情:原來該員工姓林,在公司外派其為一著名外商獨資企業(yè)工作時疑觸電身亡,家屬一行十多人已在公司按排的賓館住了3天,因賠償金無法達成協(xié)議。林姓員工家庭情況:父,63歲,母,61歲,農(nóng)業(yè)人口。一女,4歲。妻,打工。員工生前月平均工資1550元,因員工自身原因公司無法為其購買社會保險及工傷保險?,F(xiàn)家屬要求賠償58萬元。公司只想按工亡賠償26萬左右,雙方分歧很大。
本人代表受害人家屬與對方法律顧問律師談判。
按東莞市社會勞動保障局2005年對工亡的賠償標準,該家屬能獲得的賠償金為27萬元左右。家屬要求15萬的精神撫慰金。我與對方律師也無法談成。
第二天至中午從情況看很可能要通過訴訟解決,這對受害人家屬將非常不利,通過訴訟解決也不可能獲得15萬的精神撫慰金。于是我要求對方帶我們前往事發(fā)地點了解情況查明原因,這實際是給對方壓力。后來,我們自行前往事發(fā)地點某著名外商獨資企業(yè),當然未被進入現(xiàn)場,但我們明確告知該著名外商獨資企業(yè),如果起訴,該外商獨資企業(yè)將成為第二被告。
當晚,對方律師及老板與我們見面。我?guī)稀栋踩a(chǎn)法》文本,向老板明示依據(jù)該法的規(guī)定,公司應當為進入現(xiàn)場施工的施工人員(機電按裝人員)購買意外保險而公司沒買,否則,工亡員工的家屬就能獲得意外保險的賠償金。雙方協(xié)議第二天對此類員工購買意外保險的一般保額及咨詢相關人員。后來也咨詢東莞中院的法官。
第三天,在某咖啡廳談判至晚上10點,終于達成協(xié)議。所有賠償金按東莞市社會勞動保障局2005年對工亡的賠償標準外,另外,給予精神撫慰金10萬元。公司員工捐款8000元。最后合計近38萬元。
之所以能有這樣的結(jié)果。一方面是該公司的領導通情達理及該工亡員工平時的為人表現(xiàn)深得工友好評。另一方面,是我們抓住了《安全生產(chǎn)法》的規(guī)定對其老板曉之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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