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離職
房產(chǎn)公司銷售員離職后傭金及獎金的認定與處理
2016-12-29 08:00:13
無憂保


【當事人】申請人:郭某委托代理人:張濤,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上海某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案情簡介】申請人郭某于2012年4月10日進入被申請人上海某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工作,擔任置業(yè)顧問,負責房屋銷售(包括簽訂協(xié)議后的催款工作)。勞動合同于2014年5月9日到期后雙方未再續(xù)訂書面勞動合同。申請人于2014年10月20日因被申請人未簽訂勞動合同及未及時支付傭金、獎金等勞動報酬提出辭職。并為此提出仲裁申請。申請人房屋銷售情況為:2013年11月售出金額為6314081元的“78號502室”房屋,客戶存在逾期付款情況,全款于2014年10月30日到賬;2014年5月售出金額為6750000元的“10號502室”房屋,客戶存在逾期付款情況;2014年8月售出金額為14000000元的“5號301室”房屋及6850000元的“3號201室”房屋,其中“3號201室房款未全額到賬;2014年9月售出金額為7999200元的“128號”房屋,房款未全額到賬。其中,“5號301室”房屋面積為361.34平米,雙方8月2日簽訂認購書,約定2014年8月9日前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128號”房屋認購時間為2014年9月27日,約定2014年9月30日前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2013年銷售傭金為銷售金額的千分之二,2014年調(diào)整為千分之六,于全款到賬后次月結(jié)算。被申請人處所有文件執(zhí)行最終需由總裁陳必安批準。申請人于2014年10月15日向上海市徐匯公證處申請保全證據(jù)公證,該公證處于2014年10月20日出具公證書,主要內(nèi)容為進入“vpn.gemdale.com”域名,其中“20140918金地天境激勵政策”相關(guān)網(wǎng)頁內(nèi)容為:9.1-9.30日認購即擁有認購獎勵,認購獎當月發(fā)放;認購獎勵采用跳帕制,適用于所有產(chǎn)品及代理;銷售員當月認購1套獎勵現(xiàn)金4000元稅前……;當月認購當月簽約擁有簽約獎勵,小套獎勵稅前20000元、大套50000元;別墅當月簽約獎勵采用跳帕制,簽約1套獎勵20000元……;審批記錄顯示陳必安予以同意。“2014年7月17日-天境項目三季度指標及7月、8月激勵方案申請”相關(guān)網(wǎng)頁內(nèi)容為申請人考核指標為1套/月,激勵政策實施時間為7月1日至8月15日,完成個人目標基礎(chǔ)上,當月認購獎勵4000元/套……;當月認購獎勵20000元/套……;成功簽約360平米dfk戶型房源,獎勵10萬元/套……;審批記錄顯示陳必安予以同意?!?014年8月15日-天境項目三季度指標及7、8月激勵方案延遲至8月底的申請”內(nèi)容為7月至8月15日獎勵政策至8月底;審批記錄顯示陳必安予以同意。公證書還顯示“vpn.gemdale.com”域名中公示了若干文件,包括案場考核制度、案場薪酬(傭金)及福利制度等,且將案場薪酬(傭金)及福利制度下載并刻錄為光盤。申請人未向本會提交公證光盤。審理中,申請人稱5號301室并非團購客戶,折扣也是被申請人給的,且激勵獎是按銷售套數(shù)計算,按簽約發(fā)放的,并非按銷售價格,5號301室客戶已全款付清房款,128號客戶也簽訂了合同,故被申請人應按規(guī)定支付激勵獎金。被申請人則稱激勵獎是在無任何過錯的情況下認購后支付,后又稱其處無激勵政策。還稱因公證時被申請人代理人未在場,故對公證書不予認可,公證書上的網(wǎng)站確屬被申請人,但激勵獎勵也確實存在,但屬工作申請,未實施。被申請人提供了《案場薪酬(傭金)及福利制度》及《案場考核制度》審批的工作傳簽單打印件及《案場薪酬(傭金)及福利制度》打印件,傳簽單顯示陳必安于2014年4月4日予以同意,案場薪酬(傭金)及福利制度記載逾期回款的傭金為95%……;截止至離職日,已簽約物業(yè)首付到賬,發(fā)放50%,剩余40%傭金發(fā)放與工作接替者;審批記錄顯示陳必安于2014年4月4日予以同意。申請人對于以上證據(jù)真實性均不予認可,稱從未看到過《案場薪酬(傭金)及福利制度》,從2014年10月起逾期付款才會扣除傭金,離職時如錢款未到賬,傭金于貨款后發(fā)放?!静门薪Y(jié)果】仲裁委員會認為,公證書中明確顯示,被申請人處規(guī)定有《案場薪酬(傭金)及福利制度》,申請人亦未提供公證時下載的《案場薪酬(傭金)及福利制度》,申請人亦未提供公證時下載的《案場薪酬(傭金)及福利制度》內(nèi)容,故本會對被申請人提供的此據(j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據(jù)此,本會對被申請人傭金為78號502室5682.67元、10號502室38475元、3月201室20550元、5月301室84000元、128號23997.6元,故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銷售傭金為172705.27元,現(xiàn)被申請人同意支付172706元,予以支持。被申請人主張激勵方案及政策未實施,但相應因文件均已由總裁陳必安批準通過,故本會對此主張不予以采信。因被申請人未提供5號301室及128號房屋簽約日期的依據(jù),故本會以認購書中約定的簽約時間作為買賣雙方簽約日期。又因申請人銷售的5號301室房屋面積為361.34平米,被申請人亦未提供不屬dfk戶型房源的依據(jù)。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根據(jù)應激勵方案及政策支付申請人2014年8月激勵獎金124000元及2014年9月激勵獎金24000元。作者:張濤,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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