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補償金
工傷死亡補償金
2016-12-29 08:00:13
無憂保


起訴狀
原告:***
被告:****
請求事項:
一、請求責令被告向原告交付代為領回的賠償金兩萬五千第爾漢(阿拉伯聯(lián)合酋長國貨幣名,折合人民幣約六萬元——以交付時匯率為準兌付)。
二、請求責令被告將原告之夫**的遺體運回國內(nèi)。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二ooo年九月八日,原告之夫**與****海外部簽訂出國勞務合同,合同約定**由其派遣出國勞務并對有關權利義務作了約定。隨后,**在被告安排下抵達阿拉伯聯(lián)合酋長國工作。****海外部系被告下屬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系勞動關系在被告單位并參加工傷保險的出國、出境人員。
二ooo年十一月三日,**在阿聯(lián)酋因交通事故死亡。阿拉酋沙迦法庭判決肇事者交納七萬五千第爾漢(阿貨幣名稱)作為殺人罰金,交給被害人的親人。為便于處理事故,原告應被告要求委托****海外部駐阿聯(lián)酋項目部*同志,就**在阿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后法院判決的賠償金領取及遺體火化骨灰運回國內(nèi)事宜做全權處理。后賠償金由被告領取,原告向被告多次請求領回,但被告直到二oo二年元月被告才向原告交付了人民幣十二萬元,剩余六萬元一直拒不交付。**遺體一直未能運回國內(nèi),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被告拒不答復。
原告認為,**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當**在境外死亡并應當由境外有關方面承擔傷害賠償責任時,被告應當向外方索取傷害賠償,交于死者親屬所有?,F(xiàn)被告已代原告取得賠償金但占有部分款項拒不交給原告,于法不合。死者的遺體是死者親屬寄托哀思的載體,是中華民族的一種善良風俗,是受法律保護的客體?,F(xiàn)被告在接受委托后,一直未能完成委托事項,將死者遺體或者骨灰運回國內(nèi),依法被告應當繼續(xù)完成委托事項。
基于上述事實和理由,被告應當向原告交付已領回的賠償,并應當將死者遺體運回國內(nèi),后因被告拒絕履行,原告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但仲裁委認為不屬于勞動爭議。從而通知不予受理,為此特訴至貴院,望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
二oo二年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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