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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爭議和16次判決(馬國華律師代理)
2016-12-30 08:00:23
無憂保


程序短長爭論成為立法焦點
——勞動爭議處理體制選擇引起各方關注
一起爭議和16次判決(代理人馬國華律師)
從受傷至今,已經(jīng)過去了8年時間,林平(化名)受傷的身體已經(jīng)漸漸趨于麻木般的平靜,但心中的憂慮卻越發(fā)深重,因為他賴以生存的醫(yī)藥費、傷殘津貼和護理費的供給隨時都有可能中斷,而再次得到它們,又必須經(jīng)歷新一輪的申請、裁定,訴訟、判決……
事情還要從8年前說起。
1998年6月,江蘇農(nóng)民工林平在北京一處建筑工地施工作業(yè)時,從高處墜落,被鑒定為二級傷殘。當時,他工作時間還不足一個月,未領過工資,也沒有與施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沒有工傷保險。
受傷后,林平首先想到的是申請工傷認定,爭取得到工傷賠償,但是讓他沒有想到的是從申請認定工傷開始,直至法院判決后每月的療傷費的爭取,他已經(jīng)經(jīng)歷了16個輪次的判決。其中包括:有關工傷認定的判決兩次;傷殘等級鑒定反復了3次;經(jīng)歷了5個輪次的判決后得到第一次申訴時間為止的費用;為爭得應得的醫(yī)療費、傷殘津貼,他又走過第二次和第三次法律程序,每次都要經(jīng)歷仲裁、一審、二審,兩次相加共6次。
北京藍鵬律師事務所馬國華律師說,在所有勞動爭議案件中,工傷案件相對來說比較煩瑣,因此,林平的案例可能是一個例外。但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時間過長卻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馬國華將現(xiàn)行勞動爭議仲裁體制處理工傷問題時的缺陷歸結為兩點:“多裁多審”體制程序多、時間長、成本大,難以及時解決工傷爭議;規(guī)定工傷認定、評定、仲裁為訴訟的必經(jīng)程序,限制了勞動爭議當事人直接行使訴權,即不能直接到法院進行訴訟的權利。
“不能簡化和縮短程序,立法就失敗了”
北京市宣武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錢煉告訴記者,“周期長、效率低、成本高”是目前的勞動爭議處理體制存在的普遍性難題,急需解決。
因此,幾乎所有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人員一致認為現(xiàn)有勞動爭議處理體制亟需改革。關于現(xiàn)行勞動爭議處理體制的改革,目前主要有兩種思路:一是 “裁審分軌,各自終局”的雙軌制;二是實行“兩裁終局”或“兩審終局”的單軌制。一位業(yè)內人士謹慎地告訴記者:現(xiàn)行勞動爭議處理體制,即我們通常所說的“一裁兩審”制也正是目前正在緊鑼密鼓的進行中的勞動爭議處理立法工作中的爭論焦點。《勞動爭議處理法(草案)》還未形成,還在起草階段。但是,圍繞著草案可能包含的內容,各方的爭論已經(jīng)非常激烈。現(xiàn)有體制的去向已經(jīng)成為爭議焦點。這位人士形象的將其稱之為程序短長之爭。
“如果不能簡化和縮短程序,立法就失敗了。”中華全國總工會法律工作部副部長郭軍在談到勞動爭議處理立法工作的核心和關鍵問題時這樣說。
郭軍認為,近年來突發(fā)事件、群體性事件頻繁發(fā)生,合法的救濟途徑?jīng)]有發(fā)揮作用的現(xiàn)象非常值得引起注意。他認為,出現(xiàn)這種情況主要有3個方面的原因:勞動者的法律意識不高,不知道、不懂得如何依法處理;員工打官司成本高、時間長;勝訴后執(zhí)行難。而其核心問題是現(xiàn)行的勞動爭議處理體制存在問題,表現(xiàn)就是案件處理程序復雜、周期過長。
因此,“必須改變現(xiàn)有體制,簡化程序,實行裁審分立。在勞動爭議仲裁和法院訴訟分立的情況下強化勞動爭議仲裁,使之走實體化的道路,并賦予仲裁終局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這樣也能使仲裁簡便、快捷的特點更好地發(fā)揮。”郭軍說,否則,即使勞動者法律意識提高了,過于漫長的案件處理時間仍然會使勞動者對法律途徑敬而遠之。
體制改革應兼顧效率與救濟
深圳市勞動爭議仲裁院院長林風梅分析認為,無論是“雙軌制”還是“兩裁終局”或“兩審終局”的“單軌制”都存在缺陷,比如“雙軌制”容易導致仲裁委員會與法院間工作量的不平均,也易造成法律適用上的不一致。他舉例說,集體爭議案件非常多是現(xiàn)在勞動爭議案件的特點,假設一起集體勞動爭議案件中50%的人選擇了勞動爭議仲裁,而另外50%的人選擇了法院,而且兩者的判決結果又是沖突的,那時該怎么辦?“兩裁終局”的弊端在于排除了法院對民事案件的管轄權,導致當事人在民事權利受侵害的情況下無法尋求司法救濟,“兩審終局”則會導致法院不堪重負。同時,大量勞動爭議案件尤其是集體勞動爭議案件,調解及行政協(xié)商是解決的重要方式,單靠司法途徑難以解決。所以,改革現(xiàn)行體制應當兼顧勞動爭議處理的效率與司法救濟原則,適應勞動爭議案件處理實踐,滿足現(xiàn)實需要。可考慮對簡單勞動爭議、確認勞動關系、涉及員工生活生存的工傷醫(yī)療待遇等案件實行“仲裁終局”,其他勞動爭議案件仍實行一裁兩審,但明確當事人只可就仲裁裁決法律適用問題起訴,而法院在“兩審”階段,也只審查法律適用這個方面。
“勞動爭議和民事爭議存在著不同的特點,選擇什么樣的爭議處理體制必須考慮實際需要。” 林風梅說,勞動爭議案件很多是利益之爭而不是權力之爭,這是比較明確的,調解應該成為主要手段,通過調解加以解決。民商法律解決爭議的方式不適合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思路。否則,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會使本來非常簡單的案件復雜化,甚至激化矛盾。
錢煉認為,程序之爭的背后隱藏著體制不健全;主體適用范圍;機構設置,仲裁員職業(yè)化、專業(yè)化、虛化的三方機制等長期影響勞動爭議仲裁發(fā)展的問題,影響勞動爭議案件及時公正地審理。因此,應該通過立法設立較健全的調解仲裁體制,并對勞動爭議仲裁的性質、辦事機構的設置、委員會各方組成的辦公形式加以明確;實現(xiàn)勞動爭議仲裁與人事仲裁的銜接,解決目前兩者間存在的主體及法律適用范圍上的問題;實現(xiàn)勞動爭議仲裁員的職業(yè)化、專業(yè)化,以應對日趨復雜化的大量的爭議案件;立法解決“裁審不一”問題。
陳平說他不懂法律,但他能清晰地感受到內心所受的煎熬。
在馬國華看來,這個案子還遠未結束。因為林平是二級傷殘,按照相關規(guī)定,施工單位不能與他解除勞動關系,醫(yī)藥費、傷殘津貼和護理費等也不能一次性發(fā)放,只能按月領取。如果施工單位惡意欠發(fā),陳平申請法律救濟就有可能再次經(jīng)歷“一裁兩審”,而且只能申訴到開庭時為止的費用,因為對工傷的訴訟請求不能一次性給付。更為嚴重的是,如果施工單位連續(xù)惡意欠發(fā),陳平的申訴也將是連續(xù)的,直至退休。
這也意味著林平的訴訟經(jīng)歷將不僅僅是目前的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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