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員工
廣州某裝飾公司與員工勞動爭議案(單位無需支付二倍工資)
2016-12-30 08:00:23
無憂保


案件類型:勞動爭議承辦律師:王永健律師【案情介紹】本案是一起員工入職不足一個月,因個人原因離職,企圖通過離職員工的證言、單位可能存在的管理漏洞,訴求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案例。甘某于2011年8月22日入職廣州某裝飾公司,并填寫《員工入職申請表》,該表記載甘某要求基本工資每月1800元,某裝飾公司的車間主管、人事部、總經(jīng)理審批簽名。某裝飾公司尚未與甘某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口頭約定甘某的上班時間為每天8個半小時,每周休息一日, 每月工資按26天出勤計算基本工資為1800元,超過每月26天工作加班的計算加班費。甘某于2011年8月22日至同年9月19 曰,在某裝飾公司工作期間共29天,有4個法定休息日上班, 有25天延長半個小時工作。同年9月19日,甘某簽收了某裝飾公司支付的同年8-9月工資2363元后,離開某裝飾公司。2011年9月21日,甘某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其在2011年5月18日入職某裝飾公司,要求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及工作期間的加班費,并提供了一已離職員工的證人證言,但員工未出庭作證且沒有身份證明?!境修k經(jīng)過】本律師接受廣州某裝飾公司的委托后,先是指導公司提交了《入職申請表》工資單等證據(jù)證實甘某的入職時間為2011年8月22日,其次是指導公司對甘某的工資進行詳細的分解,證明每一筆工資的支付依據(jù)。最后,將組織的證據(jù)提交仲裁委、法院?!境修k結(jié)果】本案經(jīng)仲裁委、一審判決后,采納了本律師的觀點,認為《入職申請表》工資單已經(jīng)足以證明甘某的入職時間為2011年8月22日,而甘某提供的證言并無身份情況證明,亦未出庭作證,故該證言不具備證明效力,且其亦沒有提供其他關(guān)于在2011年5月18曰入職某裝飾公司工作的證據(jù),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駁回甘某要求支付二倍工資的請求。(廣州律師王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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