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補償金
維權案例—在用人單位百般否認情況下為勞動者索回工資,補償金
2016-12-30 08:00:23
無憂保


當事人陳某某,男,啟東市近海鎮(zhèn)人,職業(yè)駕駛員,2013年5月10日起被啟東市海達物流有限公司聘為運輸車的駕駛員,當時陳某某與用人單位口頭約定了工資為5000元每月,但單位并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為其辦理社保手續(xù),在陳某某連續(xù)工作了幾個月后,用人單位并未向其支付過工資,故當事人陳某某于2013年7月底離開了啟東市海達物流公司。此后雙方就工資事宜的發(fā)放發(fā)生爭議,當事人幾次討要工資均沒有結果。當年6月份,陳某某在咨詢了相關法律問題后自行向啟東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但由于沒有有效證據而不被勞動仲裁委受理。無奈之下,陳某某只有把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通話時的錄音作為證據,并與本所辦理了委托手續(xù)。其實,從勞動法的角度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事實勞動關系受法律保護,可是實務中,勞動者因為處于比較不利的地位,在用人單位不簽書面勞動合同的時候,勞動者很難舉證證明勞動事實,勞動期限、勞動報酬等內容。在與當事人相互溝通后,我們建議去電信部門打印了2013年5月以來的電話紀錄,并把關鍵的通話紀錄做成光盤保存,同時提醒當事人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是否有其他書面的憑證,經當事人多次尋找又找到一張運輸車輛的違章處罰單,上面有屬于用人單位運輸車輛的車牌號碼,這些證據結合后已能初步證明相關事實,后勞動仲裁委終于受理并開庭審理,但對方堅持否認存在勞動關系,認為屬于雇傭關系。后勞動仲裁在詢問雙方當事人意見后作出了終結審理的仲裁裁決書。當事人陳某某又委托我們向啟東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在開庭前,我們經過對案情的綜合分析,認為應向法庭申請調取勞動仲裁委的庭審,因為在庭審中由對方提供的幾名證人所發(fā)表的證言其實可以從側面證明相關事實,可以達到與我方已提交的證據互相佐證的目的,現(xiàn)有的證據可以證明:此物流運輸公司系受勞動法調整的用人單位,因為需要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或履行登記、備案手續(xù),而雇傭關系中的雇主是指上述5種組織之外的不具有用工權的主體,因此,作為經工商局登記注冊的物流公司是屬于受勞動法調整的用人單位范圍。其次,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以上又證明了雙方已建立起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另外,從仲裁委調取的庭審記錄又證明了:物流運輸行業(yè)的特征及駕駛員崗位的特點,雖然每次出車不固定,但這是由物流運輸的行業(yè)特性所決定的,且都是在被告(用人單位)管理安排下進行的。在原告(勞動者)持續(xù)的,長時間的履行了運輸義務后,被告才按月為其計算相對穩(wěn)定的報酬。經過對證據的有效整合及庭審中激烈地辯論,最終法院支持了我方意見,認定雙方屬于勞動關系,并支持了當事人工資及經濟補償金等訴請。整個維權過程歷經了大半年,從當事人因沒有足夠證據處于被動地位到最終法庭支持當事人訴請,通過努力,有效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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