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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勞動起爭議 歷經(jīng)三審終獲賠
2016-12-30 08:00:23
無憂保


張某在某廣告公司上班,從98 年到2013年一直是該公司的業(yè)務員。但單位一直沒有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在08年《勞動合同法》公布之時,曾要求張某書寫一份書面要求放棄簽訂合同和購買社保的說明。但到13年7月廣告公司就口頭告之其不必來上班了,沒有說任何原因,也沒有給予其任何補償。勞動者不服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被駁回訴訟請求,理由是勞動者當初書寫說明是自愿的,且用人單位還提供了勞動者以靈活就業(yè)人員身份購買的社會保險,以此來證明雙方系勞務關系。辦案過程:接受當事人委托后,我們仔細研究了案情,調取相關證據(jù)材料,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雙方的事實勞動關系,并支付未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返還張某自行繳納社保中應由單位繳納的部分。一審經(jīng)審理查明,支持了張某與廣告公司的事實勞動關系,卻沒有支持未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理由是當事人簽訂合同是一種權利,其可以放棄。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最終二審法院支持了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的爭議焦點:當事人應單位要求書寫的放棄簽訂勞動合同和購買社保的申明是否有效?由于《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必須簽訂勞動合同。而購買社保也是《社會保險法》明文規(guī)定必須購買社保。所以勞動者即便自愿與用人單位簽訂協(xié)議放棄,協(xié)議也是無效的,因為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其次,張某當初書寫申明是否是自愿的?就整個案情來看,由于用人單位處于強勢地位,如果張某不寫 ,工作不保,在此種情況下,張某有受脅迫之嫌。第三,張某自行以靈活就業(yè)人員身份購買社保是否就能證明他們之間屬于勞務關系。答案是否定的,根據(jù)2003年3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云南省靈活就業(yè)勞動關系處理辦法》中第四條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以靈活形式就業(yè)的勞動者,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協(xié)議,并以用人單位或勞動者的名義參加社會保險?!?nbsp;第九條“用人單位在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同時,還應視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情況計發(fā)按規(guī)定應由單位繳納的保險費?!币虼藷o論是招用那種勞動者,用人單位都應該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如果沒有繳納,就應該補發(fā)保險費。所以法院最終支持了張某要求返還社保中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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