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張某訴臨沂萬力置業(yè)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的代理意見書
2016-12-31 08:00:14
無憂保


羅莊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張某(申請人)訴臨沂萬力置業(yè)有限公司(被申請人)勞動爭議一案,貴院已經(jīng)依法受理,茲受申請人張某的委托,對于本案發(fā)表代理意見如下:1.本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一事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懇請貴院依法審理裁判。關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申請人所舉證據(jù)一:通話記錄、二:工資卡打卡記錄、三:申請人于2013年4月25日遞交辭職書的視聽資料證據(jù)等都可以證明申請人的主張。本案的事實是,申請人于2012年12月1日到被申請人的工程部從事工程師工作,當時單位給定的合同期限是一年,月薪是6000元,試用期三個月,試用期基本工資按照80%發(fā)放。工作到第四個月后,雖經(jīng)多次催促,單位老是不給簽勞動合同,也不給入社保,而且工資一直都按試用期工資去發(fā)。更加遺憾的是,被申請人于2013年4月份無任何理由就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將申請人強行辭退,申請人氣不過,才不得不選擇辭職并申請仲裁解決。2.本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雖然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但是被申請人一直未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且未足額支付工資,也未給申請人辦理社保,因此,申請人有權(quán)要求被申請人承擔雙倍工資及經(jīng)濟補償金,并補足拖欠的工資。首先,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申請人有權(quán)要求被申請人承擔雙倍工資。其次,根據(jù)該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因此,申請人有權(quán)要求被申請人承擔經(jīng)濟補償金。再次,一年期的勞動合同只能約定最多一個月的試用期,本案中被申請人卻給約定了三個月,超出部分應按已過試用期計算,不應當再給發(fā)80%工資,而應當發(fā)100%工資。因此,申請人有權(quán)要求被申請人補足拖欠的部分工資。上述兩點代理意見,不知妥否,懇請貴院依法參酌為盼。此致羅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山東銘信律師事務所鄭長凱 律師201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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