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應承擔法律責任
2016-12-31 08:00:14
無憂保


案情:2012年05月10日,朱某被浙江上進有限公司招用,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朱某從事車間主任崗位工作,公司承諾朱某月工資為4000元。自用工之日起,朱某多次要求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被公司拒絕。2013年08月06日,朱某自動離職,向公司交接了工作。朱某為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不知如何申請勞動仲裁,無奈之下,特來我律師事務所請求我們?yōu)槠渚S護合法權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朱某經濟補償金、補繳社會養(yǎng)老保險金。經過調查分析、收集證據(jù)、整理材料后,作為代理人我們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仲裁。開庭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jù)庭審情況,作出了仲裁裁決,支持了朱某的勞動仲裁要求。相關法律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聲明:本站原創(chuàng)文章所有權歸無憂保所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
轉載文章僅代表原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如有侵權、違規(guī),請聯(lián)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