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補償金
伍某主動辭職后反悔 公司不予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2016-12-31 08:00:14
無憂保


案情:伍某于2011年5月進入桂林某科技公司工作,工作一年后,因?qū)救耸虏粷M及其他原因,伍某通過公司工作群和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辭職報告,公司董事長簽批同意其辭職,并作出《關于伍某同志辭職的處理決定》。事后,伍某反悔,借口拿回了其寫的辭職報告并報案其電動車丟失,而辭職報告就在電動車后備箱內(nèi)。沒過幾天,伍某提起勞動仲裁,并提出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及其他一系列請求。劉娟律師作為公司的代理人,參與了本案。分析:《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jīng)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條件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情況下,單位都該支付該補償。伍某主動辭職,公司也已經(jīng)同意其辭職,其事后反悔并報案辭職報告丟失(伍某并未提供公安立案通知),很明顯是想以此獲得經(jīng)濟補償或賠償,違背了法律的規(guī)定。結(jié)論:勞資糾紛怎么和諧?這是很多用人單位頭疼的事情。面對維權(quán)意識越來越強的勞動者,面對擔任中高層管理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唯有完善勞動人事管理制度,才能避免處于被動的局面。綜觀不少的勞資糾紛,爆發(fā)的原因僅僅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管理層的個人“恩怨”,管理層的任性及專斷,對勞動者的影響不可小覷。勞動者不易,老板也不易,前提是必須有規(guī)則地理性維權(quán)或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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