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勞動關(guān)系
原告龍某某訴被告嘉善縣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勞動關(guān)系糾紛一案
2016-12-31 08: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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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0873號原告:嘉善縣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qū)負責(zé)人:吳某某被告:龍某某,男,1972年生,住安徽省壽縣委托代理人:陳光,上海偉創(chuàng)律師事務(wù)所律師原告龍某某訴被告嘉善縣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勞動關(guān)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龍某某之委托代理人陳光,被告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原告陳某訴稱請求:1、請求支付2012年6月至2012年9月工資14000元。2、請求支付大修電動吊車的維修費用人民幣4500元。3、請求支付 2010年6月至9月,2011年6月至9月,2012年6月至9月的高溫補貼費2400元。4、請求補交2012年8月至9月共計2個月的社會保險。5、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賠償金人民幣24075元。6、請求支付2012年1月至9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工資34450元;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雙方當(dāng)事人自愿達成協(xié)議:一、原告與第三人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勞動合同于2012年9月23日解除。二、第三人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月5日前支付原告23000元。該案在勞動仲裁時,一項請求也未支持。經(jīng)過起訴,原告方代理律師給被告施加壓力,最終以原告滿意的金額調(diào)解成功。代理審判員 童蕾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書記員 丁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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