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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訴鄭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
2016-12-31 08:00:14
無憂保


一、基本案情原告杜某,于2011年4月12日受雇鄭某,從事植樹綠化工作,2011年8月10日在從事幫工活動中受傷,在北京積水潭醫(yī)院門診治療,后在宣武區(qū)大橋醫(yī)院門診治療。診斷為:右手示、中、環(huán)指擠壓傷,右手示、中、環(huán)指遠節(jié)指骨離斷傷;診斷中未見建休證明、營養(yǎng)證明、等。2012年5月3日定殘9級(61周歲)。后起訴被告鄭某要求賠償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10萬余元。本律師接受被告委托,代理一審、二審程序。二、辦按結果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二審調(diào)解被告支付原告一萬元賠償。該案取得令人滿意的結果。三、 辦案思路及焦點問題一)明確以下三個基本事實1、被告已經(jīng)支付全部醫(yī)療費及2011年8月至2011年12月全部工資。2、原告在抬鐵圈時,有多人參與,只有原告一人受傷。3、2011年8月10日受傷,2011年9月8日醫(yī)療終結,2011年12月2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證明》。二)原告受傷是否與提供勞務有關以及是否存在過錯三)補償協(xié)議是否反映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四)原告各項請求缺乏依據(jù)、計算錯誤。四、辦案感受1、《侵權責任法》第35條如何理解:對于提供勞動者受害責任糾紛首先受傷與提供勞務有關,其次,向個人提供勞務按照過錯責任原則確定責任承擔。2、《侵權責任法》第35條與《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11條如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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