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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實行“做一休一”制,單位也應(yīng)支付主張加班費
2016-12-31 08:00:14
無憂保


案情秦某某于2010年9月1日進入上海某某餐飲有限公司從事后勤崗位工作,雙方勞動合同中約定,秦某某實行“做一休一”輪班制,為上午8時00分至23時整。工作至2012年5月,由于該餐飲公司一直沒有依法為秦某某繳納社會保險,同時自入職以來,單位也一直沒有向其發(fā)放加班工資,故秦某某要求公司補繳社會保險費并補發(fā)加班費。公司拒絕,雙方發(fā)生爭議,秦某某無奈訴至勞動仲裁。仲裁審理過程中,該餐飲公司表示,愿意為劉某補繳社會保險,但是認為秦某某是后勤,上班時間靈活,工作一天休息一天,實行的是綜合計算工時制,因此不存在加班,同時公司指出,秦某工作期間中午和晚上一共有四個半小時的吃飯時間,秦某某每天實際工作時間不到8個小時。但就上述事實,餐飲公司均未提供相應(yīng)證據(jù)。最終,勞動仲裁依法判決餐飲公司依法為秦某某補繳社會保險,并補發(fā)工作期間的加班費。律師評析本案很具有典型性,在餐飲行業(yè)類似于本案的這種情況屢見不鮮。就目前而言,我國勞動領(lǐng)域主要存在兩大類工時制度:一類是標(biāo)準(zhǔn)工時制,另一類是特殊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即屬于特殊工時制度,這兩種工時制度在計算加班時間上與標(biāo)準(zhǔn)工時制度存在很大的區(qū)別。標(biāo)準(zhǔn)工時制度要求勞動者每天工作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不得超過40小時,只要超過就算作加班;綜合計算工時制則是按照一定周期如周、月、季、年等綜合計算工作時間?;氐奖景?,餐飲公司辯稱秦某某做一休一實行的是綜合計算工時制,所以不存在加班,但是其并沒有依法向勞動部門進行過審批,公司不能擅自實行綜合工時制,因此秦某某實際實行的仍然是標(biāo)準(zhǔn)工時制;此外,公司口頭稱秦某某中午和晚上共有4個半小時的吃飯時間,對此由于雙方的勞動合同及公司的員工手冊中均無這樣的約定,同時公司也沒有提供任何其他證據(jù),故而這種說法也不成立,勞動仲裁的裁決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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