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要求員工放棄繳納社會保險無效,發(fā)生工傷后由企業(yè)承擔一切賠償責任
2016-12-31 08:00:14
無憂保


案件簡介:上海xxxx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一名員工在2009年5月6日因操作不當,一條手臂被機器切斷。后經(jīng)工傷鑒定為五級傷殘。由于該公司在此之前沒有為公司員工買社會保險,買了社會保險的只有一部分的員工。而此發(fā)生工傷的員工就在沒有買工傷等社會保險之列。因此,該公司為此支付醫(yī)療費、傷殘補助金等相關費用25萬多元人民幣。案件評析:社會保險是強制性保險,是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買的保險。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不能以任何的方式規(guī)避或放棄。社會保險是指當勞動者在年老、患病、生育、傷殘、死亡等原因暫時、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yè)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zhì)幫助的社會保障制度?!秳趧臃ā访鞔_規(guī)定:“國家發(fā)展社會保險事業(yè),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yè)、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比欢?,現(xiàn)實的情況是用人單位往往會找各種原因過理由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結(jié)合本人在實習和工作實踐中遇到的實際情形,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情況主要有如下幾種:一、在與工人簽定勞動合同時,要求勞動者自愿放棄社會保險。二、在與工人簽定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為了得到就業(yè)機會被迫放棄社會保險。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用人單位把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金額直接發(fā)給勞動者。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往往顧及眼前的利益會接受。四、用人單位承諾給勞動者較高的薪酬,這里高出的金額低于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金額,而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五、用人單位承諾給勞動者較高的薪酬,這里高出的金額高于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金額,而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那么上面勞動者放棄社會保險或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各種情況其效力又究竟如何呢?下面做逐個分析:對于一的情形,勞動者放棄社會保險是沒有效力的。因為社會保險對于勞動者來說,不僅是權(quán)利,也是義務。權(quán)利是可以放棄的,而義務是不能的?!秳趧臃ā返谄呤l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边@說明,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光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也是勞動者的義務。對于勞動者的權(quán)利,勞動者可以放棄,但是對于義務,就必須履行,無權(quán)放棄。對于二的情形,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放棄社會保險是沒有效力。因為這屬于勞動合同第二十六第一款“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規(guī)定,這些內(nèi)容是自始無效的?;蛘邚摹〉诙鶙l第(二)款“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quán)利的;”來說,這種情形也是無效的,因為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的義務,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義務是無效的。對于三、四、五的情形,這些情形也是無效的?!秳趧臃ā返谄呤l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參加社會保險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說既是權(quán)利也是義務,但是雙方不能通過協(xié)商互相免除對方的義務來規(guī)避參加社會保險。因為參加社會保險這種義務不是因為合同產(chǎn)生的合同義務,而是法律直接賦予的法律義務和社會義務。但是,現(xiàn)實的情況是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情形大量存在。那要怎么樣才能改善和改變這種情況呢?筆者認為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著手:一、加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力度,為勞動者舉行專門的法律講座。拓寬勞動者了解和學習法律的途徑。二、勞動者要提高維權(quán)意識。當自己的權(quán)益受到損害時,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三、加大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對辦理社會保險的監(jiān)督和審力度,拓寬勞動者舉報違反行為途徑,如建立舉報熱線和設立專門的接待日。四、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按照法律從重處罰,以期起到殺一儆百的作用。五、完善社會保險制度,讓勞動者能夠及時了解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的具體情形。本案給予的啟示:用人單位要降低成本,不應該用不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這種不合法的途徑,而應從完善企業(yè)管理和加強自主創(chuàng)新等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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