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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姐訴某化妝品公司加班費爭議案
2016-12-31 08:00:14
無憂保


一、案件簡介2009年3月李小姐進入某化妝品公司工作,單位與其簽訂了三年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每月工資4500元。自2010年7月以來,每周六或周日,公司均安排李小姐進行加班,但均未支付李小姐加班工資。2011年5月,李小姐因個人原因辭職。之后,李小姐咨詢律師了解到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故委托律師代理其提起勞動仲裁。2011年9月,律師代理李小姐向某區(qū)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請求公司支付2010年7月至2011年5月期間的加班工資15320元。二、案件審理律師向法庭出具了李小姐加班事實的考勤表、打卡記錄及工資條等證據(jù),充分證明李小姐確實在周六或周日加班的事實以及用人單位未支付加班工資的事實。而且,在庭審過程中,公司均未提供相應考勤記錄,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如公司不能提供證據(jù)證明李小姐沒有加班,則李小姐提供的加班事實的證據(jù)的真實性將被認可。同時,律師根據(jù)勞動法相關規(guī)定,論證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加班工資的法定義務。三、案件結(jié)果在律師的努力下,勞動仲裁委員會支持了李小姐的全部仲裁請求,裁令用人單位:支付李小姐2010年7月至2011年5月期間的加班工資15320元。四、小結(jié)在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應當充分利用現(xiàn)有法律法規(guī)中在證據(jù)規(guī)則方面對勞動者有利的規(guī)定,明確哪些事實需要舉證、哪些事實無需舉證、在證據(jù)方面狠下工夫,少走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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