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勞動合同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2017-01-01 08:00:14
無憂保


【案情簡介】原告主張因被告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并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故而向原告提出離職。被告則辯稱原告主動離職,不應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電子郵件復印件顯示,原告在2010年9月1日通過郵件向被告表示“截止到2011年8月因一直未能簽訂勞動合同,故依據(jù)勞動法,本人于2011年8月初正式提出離職”,未簽訂勞動合同并非勞動者可以終結(jié)勞動關(guān)系的法定理由,也不能據(jù)此要求單位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65,000元經(jīng)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xx與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原告xx、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先后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2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并案審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2年5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的委托代理人李振、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錢文漪、王蕾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原告xx訴稱,原告2005年8月進入被告處,擔任副總經(jīng)理職務,工資每月人民幣(以下同)10,000元。在職期間,雙方?jīng)]有簽訂勞動合同,被告亦沒有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費,2011年8月下旬,原告以此為由提出辭職申請,雙方確認勞動關(guān)系于同年8月31日終結(jié),工資結(jié)算至當日。自2007年起,原告擔任被告處科研項目的負責人,每月有科研項目津貼4,000元,但被告從未支付?,F(xiàn)要求被告:1、支付終結(jié)勞動關(guān)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65,000元;2、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430,000元;3、支付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科研項目津貼224,000元;4、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未休年休假20天的折算工資27,586.20元(10000元÷21.75天×20天×3);5、繳付2005年8月至2011年8月期間被告應當承擔的社會保險費。被告辯稱,原告系自行離職,被告無需支付補償金。被告要求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但原告一直拒絕,被告沒有不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的主觀故意,不應支付雙倍工資差額,并且原告雙倍工資差額的主張已超過申請仲裁的時效。原告在被告處擔任副總經(jīng)理,不是科研人員,不參與科研項目,不應享有科研項目津貼。原告2012年1月4日提出仲裁申請,其主張2008年至2010年的年休假已超過申請仲裁的時效。2011年8月24日至8月31日被告支付了工資,但原告沒有上班,應當視為折抵了2011年的年休假,并且,原告系自行離職,被告客觀上無法為其安排年休假。另外,計算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差額應當是原告日平均工資的二倍,而非原告主張的三倍。原告的社保賬戶顯示繳費狀態(tài)為“已繳費”,故原告不能且無需為其繳納有關(guān)的社會保險費。綜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并要求被告不為原告繳納2011年1月至同年8月社會保險費38,400元。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于2005年8月1日進入被告處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原告在被告處擔任副總經(jīng)理職務,工資每月10,000元,原告每年自行繳納社會保險費。2011年8月,原告主動提出離職申請,雙方勞動關(guān)系于同年8月31日解除,工資結(jié)算至當日。2012年1月4日,原告向上海市徐匯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告:1、支付解除勞動關(guān)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六個半月工資65,000元;2、因未簽訂勞動合同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的雙倍工資差額430,000元;3、支付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的科研項目津貼224,000元;4、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未休年休假20天的折算工資27,586.20元;5、補繳2005年8月至2011年8月的社會保險費。2012年2月13日,上海市徐匯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徐勞人仲(2012)辦字第11號仲裁裁決:一、被告在裁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上海市徐匯區(qū)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中心為原告繳納2011年1月至同年8月的社會保險費38,400元;二、原告在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將個人應當承擔的社會保險費8,800元交予被告;三、對原告的其他申訴請求不予支持。以上事實,除當事人陳述一致外,另有工資單等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庭審中,原告還提供了上海市科學技術(shù)委員會科研計劃項目課題任務書封面復印件,證明原告作為2009年上海市科學技術(shù)委員會科研項目《分子成像儀的電子控制和光機電器件的研制》的課題責任人,可以獲得科研項目津貼。項目的依托單位是上海愛吉倫xx有限公司,并加蓋該公司印章。被告對原告提供證據(jù)的質(zhì)證意見如下:該材料為復印件,無法與原件核實,對真實性不予認可;項目的依托單位及賬戶名均是上海愛吉倫xx有限公司,并非本案被告,與本案沒有關(guān)聯(lián)性;該材料也無法證明原告符合享受科研津貼的資格、條件、標準等情況。本院對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jù)的認證意見如下:該證據(jù)為復印件,原告表示無法提供原件,且原告無法陳述課題的基本內(nèi)容,故本院對真實性不予認可。并且,課題任務書載明的依托單位是上海愛吉倫xx有限公司,科研經(jīng)費亦匯入上海愛吉倫xx有限公司賬戶,而非本案被告。本院認為,本案的第一個爭議焦點是被告是否有義務向原告支付終結(jié)勞動關(guān)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原告主張因被告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并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故而向原告提出離職。被告則辯稱原告主動離職,不應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電子郵件復印件顯示,原告在2010年9月1日通過郵件向被告表示“截止到2011年8月因一直未能簽訂勞動合同,故依據(jù)勞動法,本人于2011年8月初正式提出離職”,未簽訂勞動合同并非勞動者可以終結(jié)勞動關(guān)系的法定理由,也不能據(jù)此要求單位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65,000元經(jīng)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的第二個爭議焦點是被告是否應當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向原告支付雙倍工資的差額。原告主張雙方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被告應當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被告辯稱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是原告不愿意簽訂,且原告的主張已經(jīng)超過時效。本院認為,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被告應當在1個月內(nèi)與原告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原告有權(quán)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2月至同年12月的雙倍工資差額。原告于2012年1月通過仲裁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已經(jīng)超過申請仲裁的時效,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本院不能予以支持。2009年1月以后,雙方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雙方已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關(guān)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缺乏法律依據(j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本案的第三個爭議焦點是原告主張科研項目津貼是否具有事實依據(jù)。原告主張原告作為公司的副總經(jīng)理,在2007年1月1日以后每年都承擔多個上海市科學技術(shù)委員會的科研項目,每一個項目每個月均有4,000元的科研項目津貼,但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以每個月最低享有津貼4,000元的標準,要求被告支付56個月的津貼224,000元。被告辯稱原告主要負責銷售工作,不是科研人員,并不參與科研項目,其對公司的科研項目也完全不了解,無權(quán)要求科研項目津貼。庭審中,原告僅提供了一份2009年課題任務書封面的復印件,如前所述,本院對該份證據(jù)真實性無法確認,且依托單位及收款賬戶并非本案被告。原告不能陳述有關(guān)的科研項目的內(nèi)容及其承擔的工作職責,又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科研項目津貼224,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的第四個爭議焦點是原告主張2008年至2011年未休年休假工資是否有法律依據(jù)。原告主張2008年至2011年從未休過年休假,被告應支付其每年5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資。被告辯稱原告于2012年1月4日提出仲裁申請,主張2008年至2010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已超過時效;2011年8月24日至8月31日原告沒有上班,被告還是支付了工資,應當折抵本年度的年休假,并且原告系自行離職,被告沒有辦法安排年休假。雖然被告未向本院提供原告已休年休假的休假單,但是原告于2012年1月4日提出仲裁申請,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至2010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訴訟請求超過申請仲裁的時效,本院不予支持。2011年8月底,原告在辦理離職手續(xù),即使其在上述7天時間內(nèi)沒有上班,也不能認為原告在休年休假。但原告明知其未休2011年年休假,仍于當年8月31日主動離職,被告客觀上確實無法為其安排年休假,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訴訟請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補繳2005年8月至2011年8月期間社會保險費的訴訟請求,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故本院不作處理。庭審中,被告要求撤回不補繳2011年1月至8月社會保險費的訴訟請求,經(jīng)審查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xx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計5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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