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補償金
職工主動辭職也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2017-01-01 08:00:14
無憂保


職工主動辭職也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一、案情簡介:申請人林某訴稱:申請人2004年4月9日進入被申請人某機電有限公司工作。申請人因被申請人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被申請人辯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違反法定程序,被申請人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申請人在2010年3月9日書面申請辭職,屬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況且,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行為違法,故被申請人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二、查明事實:雙方當事人于2004年4月9日建立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07年12月29日起至2010年12月28日止。被申請人未為申請人繳納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的社會保險費。申請人以被申請人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于2010年3月9日向被申請人提交《辭職書》,與被申請人解除了勞動合同。三、處理結果:申請人以被申請人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于2010年3月9日向被申請人提交《辭職書》,與被申請人解除了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裁決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四、案件評析:本案爭議焦點是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并未規(guī)定勞動者因上述情形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告知用人單位,故本案申請人無需提前三十日向被申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形,以被申請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交書面辭職申請,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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