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退休年齡
達到退休年齡是否能夠確認存在勞動關系
2017-01-01 08:00:14
無憂保


申請人周xx生于1961年4月3日,自2004年8年即在被申請人某保潔公司從事保潔工作,雙方一致未簽訂勞動合同,保潔公司也未給周xx繳納社會保險。2013年5月26日,周xx在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后來在其家屬申請工傷認定確認勞動關系過程中發(fā)生糾紛,保潔公司認為:周xx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年齡已經超過50歲,已超過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已經終止,雙方已經不存在勞動關系。針對保潔公司的觀點,本律師作為周xx的代理人發(fā)表如下代理意見:首先,根據我國《勞動法》,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然從事勞動的人員,并未做禁止性規(guī)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guī)定:“中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由此可見,是否形成勞動關系應看勞動者是否事實上已成為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其次,根據法律規(guī)定,女職工的退休年齡是50周歲。但這只是一個指導性的規(guī)定,并不具有強制性。而且在現(xiàn)實生活中,隨著我國的老齡化趨勢,很多離退休人員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二次就業(yè)的情形越來越普遍。為了保護這些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作出(2007)行他字第6號以及(2010)行他字第10號答復,認為離退休人員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受聘于現(xiàn)單位的,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因此,周xx自2008年開始,即在被申請人從事有償勞動,盡管已超過法定的退休年齡,但是雙方已經形成事實的勞動關系。最終,勞動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申請人周xx由被申請人招用時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并未領取退休且持續(xù)工作,且被申請人未提供證據證實雙方已解除勞動關系。因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之間符合確認勞動關系的法定構成要件,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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