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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逾期利息和違約金應否支持?
2017-01-01 08:00:14
無憂保


【案情】2008年5月12日,無建筑施工資質(zhì)的楊某借用某建筑公司的名義與某公路局簽訂《工程施工合同》1份,約定:由楊某承建15個候車亭,總造價 180000元;工期三個月;工程全部竣工經(jīng)驗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同年5月13日,楊某又與無建筑施工資質(zhì)的陳某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1份,將該工程全部轉(zhuǎn)包給陳某施工承建,并約定:工程價款為121500元;合同簽訂后一次性支付工程款80%,竣工驗收后,付清余款;工期為合同簽訂之日起75天內(nèi)完工;違約方應賠償對方10000元。合同簽訂后,陳某即組織人員進行施工,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完成了所有候車亭的施工,工程經(jīng)驗收合格后現(xiàn)均已投入使用。截止2008年8月16日,楊某共付給陳某工程款97000元,尚欠陳某工程款24500元未付。陳某遂于2009年11月18日訴至法院,要求楊某立即償付所欠工程款245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08年8月1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并賠償原告違約金 10000元?!痉制纭繜o建筑施工資質(zhì)的楊某借用某建筑公司的名義與某公路局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違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屬無效合同。楊某將上述承攬的工程以贏利為目的轉(zhuǎn)包給同樣無建筑施工資質(zhì)的陳某施工,以獲取工程差價,嚴重違反了我國的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其轉(zhuǎn)包行為無效,其與陳某簽訂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亦屬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但本案中原告承攬的工程竣工后經(jīng)驗收合格均已投入了使用,且發(fā)包單位已向楊某支付了全部工程價款,故楊某應參照合同約定支付給陳某工程價款。陳某要求楊某支付剩余工程價款24500元的訴請,應予支持。但對于陳某主張的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的訴請,則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但對于承包人是否可以參照合同約定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法律上沒有直接作出規(guī)定。既然工程價款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支付,那么違約責任也可以參照合同約定處理。因為楊某確未按期付款,故應支持陳某主張的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的訴請。另一種意見認為,在宣告合同無效以后,只能按照無效的規(guī)則來處理,就是返還原物、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而不能再追究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等違約責任,故不應支持陳某主張的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的訴請?!驹u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一、合同無效與違約責任的關(guān)系不同。首先,從合同法的角度來說,合同無效與違約責任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制度,甚至是完全相反的兩種制度。因為違約的前提是合同有效,違約指的是違反有效合同所規(guī)定的義務所產(chǎn)生的責任后果,只有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才能夠存在違約。如果合同是無效的話,這個合同根本就不存在了,也就談不上違約。其次,合同無效與違約責任的救濟效果不同。違約責任是一種補救方式,而合同無效主要是一種抗辯的理由。在通常情況下,只有違約責任才能對受害人提供充分的、全面地救濟,合同無效不可能對受害人提供各種有效的救濟。在違約的情況下,受害人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繼續(xù)履行、支付違約金、承擔違約損害賠償、承擔定金的雙倍返還等責任,受害人可以在這些補救方式中選擇最有利于對它進行保護的一種責任方式。但如果是一個無效合同,無效后的責任就非常簡單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就是返還原物、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再次,違約責任的損害賠償和合同無效后的損失賠償所涉及的基本原則和目的是不同的。違約損害賠償?shù)哪康幕蛘咴瓌t是通過由違約方承擔違約后的損害賠償責任來使受害人達到合同好像已經(jīng)得到嚴格全面履行的狀態(tài),要使受害人達到好像這個合同沒有被違反的狀態(tài)。所以,違約損害賠償基本的標準,是受害人在合同能夠得到嚴格全面履行情況下所能夠獲得的預期利益,即在合同應該依約履行情況下所獲得的利益與他現(xiàn)有的狀態(tài)之間的差距。但無效合同損失賠償?shù)臉藴?,是要通過賠償使當事人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tài),它的基本原則就是恢復原狀,因為宣告合同無效了,就是消滅了這個交易,好像這個合同沒有存在,這樣當事人要回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tài)。因此這個賠償?shù)臉藴示褪呛贤喠⑶暗臓顟B(tài)和它現(xiàn)在的狀態(tài)之間的差距,合同無效后的損失賠償也就不存在合同預期利益的問題。二、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的本質(zhì)屬性都是違約責任。第一、逾期利息是指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在借款人逾期歸還借款本息時支付給貸款人的超期使用資金的利息。逾期利息準確地說應屬于借款合同中借款人逾期還款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本案中陳某所主張的逾期利息,即欠付工程價款利息,實際上就是指逾期付款的違約金。第二、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依法定或約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向?qū)Ψ街Ц兑欢〝?shù)量貨幣的違約責任。違約金只有在一方違約時才發(fā)生效力,是對合同非常態(tài)履行的一種約束。所以本案中陳某所主張的逾期利息和違約金都是指的一種違約責任。綜上,無建筑施工資質(zhì)的楊某與同樣無建筑施工資質(zhì)的陳某所簽訂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都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屬無效合同。根據(jù)合同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在宣告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只有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guān)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有效,其余條款均自始無效。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陳某所承包的15個候車亭的建設工程都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無法也沒有必要返還原物或者恢復原狀,故陳某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訴請理應獲得支持。但其所主張的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均系違約責任,即均屬于違反有效合同所規(guī)定的義務所產(chǎn)生的責任后果,因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都已宣告無效,已經(jīng)不存在違約責任的問題,所以陳某的該項訴請于法無據(jù),不應支持。此時,陳某只能依法主張合同無效后的損失賠償,但陳某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存在因合同無效對其造成的損失也未主張損失賠償,并且陳某在明知自己無建筑施工資質(zhì)的情況下,仍然與楊某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其自身對于造成合同無效的后果也負有一定過錯。因此陳某無權(quán)要求楊某支付逾期利息并賠償違約金10000元。作者: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胡泰武 安義縣人民法院 胡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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