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工資
如果工資未約定的怎么支付
2017-01-01 08:00:14
無憂保


案例2013年3月,某加工廠因生產旺季,需增加一條流水線,廠里急招工人20名,許諾給以高薪,比同行業(yè)的高出500元。附近另一家工廠工人李某聽到后,非常高興,就辭職到加工廠來。開始工作的第一天,李某問每月的工資時,人力資源部經理回答得很含糊。李某擔心之前的許諾不能兌現(xiàn),便要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工廠以工作太忙為由,說等過幾天就為他們20名工人辦理書面勞動合同手續(xù)。20多天過去了,工廠仍然沒有提起訂立勞動合同的事,李某有一種受騙的感覺。本來在原廠干得挺好,為了多拿500元錢來這里,現(xiàn)在不訂立勞動合同,這多的一部分錢根本就沒有保障。因此,李某覺得無論如何也要爭取在這幾天把合同給訂了。李某又找到人力資源部經理,要求趕快訂立勞動合同。如果還不訂的話,就辭職走人。因為李某覺得現(xiàn)在廠里急缺人手是不會讓他辭職的。但是他沒想到,人力資源部經理竟然說,想走就走吧。李某一時不知道該怎么辦了。考慮了兩天后,毅然辭職,但雙方在給多少勞動報酬問題上產生了爭議。那么,該按什么標準支付李某勞動報酬呢?案例分析《勞動合同法》第11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的,實行同工同酬。”依據(jù)這條規(guī)定,如果未訂立勞動合同,新招用勞動者勞動報酬可以按照如下步驟進行確定。首先,按照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集體合同成為勞動合同內容的補充,具有替代勞動合同的效力,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待遇應當按照企業(yè)的或者行業(yè)的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其次,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的,實行同工同酬。一般而言,同工同酬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男女同工同酬。第二,不同種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第三,地區(qū)、行業(yè)、部門間的同工同酬。第四,企業(yè)內部的同工同酬,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內容。在同一企業(yè)中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動業(yè)績的勞動者,有權利獲得同等的勞動報酬。根據(jù)同工同酬的原則,用人單位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又沒有集體合同的勞動者,在工資支付過程中對從事相同工作(相同工種、相同崗位)、提供同等價值勞動的勞動者應該給付相同的報酬,不得因其性別、民族、年齡等方面的不同而支付不等量的報酬,也不允許以正式工、臨時工或者本地工、農村務工人員等不同的用工名稱為借口而實行差別待遇。本案中,工廠和李某在建立勞動關系之前,只是聽其他人說工廠承諾比其他的工資高500元,但雙方并沒有明確具體的約定每月的工資,也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對工資產生爭議,應該按照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發(fā)給李某工資。如果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規(guī)定的,工廠應該按照本廠原工人每月工資的標準即同工同酬的原則支付他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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