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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案例總結
2017-01-01 08:00:14
無憂保


案例總結【案 由】勞動糾紛【承辦人】康志杰律師【事實經(jīng)過】2009年8月份,史某平到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上班,從事管理崗位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11年12月份,雙方協(xié)商一致,指派史某平到xx公司在菲律賓的礦區(qū)上班,也是從事礦區(qū)管理員的崗位。雙方約定工資為每月人民幣1萬元,雙方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2年2月,xx公司為史某平辦理好了前往菲律賓的簽證。xx公司董事陳某斌于2012年2月帶史某平到菲律賓礦區(qū)上班。因為在礦區(qū)長期從事高強度工作,加上礦區(qū)環(huán)境差,史某平發(fā)現(xiàn)自己的喉嚨有問題,但也沒有太在意,直到2013年1月初,到醫(yī)院檢查,才發(fā)現(xiàn)患上了咽喉癌。最后因病情實在嚴重,無法繼續(xù)上班,2013年2月初雙方協(xié)商一致,待史某平治療康復后,再回xx公司上班。在xx公司的安排下,史某平于2013年2月7日回到國內(nèi),隨后史某平自行回南昌地區(qū)的醫(yī)院進行治療。史某平因咽喉癌不得不進行動手術,切除了患癌癥部位的咽喉,并進過漫長的治療,花費了巨額的醫(yī)療費,最終保住了性命,但是卻烙下了殘疾,從此無法正常說話,也無法上班工作,給家庭的生活帶來巨大的困難。自2012年3月起至2013年1月期間, xx公司均未足額支付史某平工資,拖欠金額達80100元。在史某平遭受重大疾病、急需用錢的情況下,xx公司都沒有主動及時的結清拖欠的工資。另外,xx公司也沒有為史某平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直接導致史某平無法報銷相應的治療費用。萬班無奈之下,史某平不遠千里只身來到廈門,在2013年9月11日上午向廈門市思明區(qū)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旧暾埛稍?jīng)過】2013年9月11日上午10左右,承辦人在思明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史某平背著一個陳舊的鼓起的雙肩包來到法律援助中心,默默地排隊等待著。當史某平坐在咨詢臺前欲向承辦人咨詢。承辦人驚訝的看到史某咽喉部位有個洞,便向其出示了法律援助登記手冊,告知其要登記基本信息。他連忙卸下背包,從包里拿出眼鏡合,取出眼鏡帶上,仔細地在登記冊上登記相關信息。在承辦人問他有什么法律問題需要咨詢時,他用手筆畫著,用沙啞、含糊不清的聲音與承辦人溝通,但是承辦人根本就無法聽清楚他話。情急之下,他拿起筆來將事情寫在紙上,承辦人看清楚后,慢慢的向其介紹相應的法律問題。當問到他喉嚨怎么了?他含淚寫道:因為到菲律賓礦區(qū)工作,礦區(qū)環(huán)境十分惡劣,加上工作強度大,自己又上了歲數(shù),素質下降了,在礦區(qū)工作一半年多后,發(fā)現(xiàn)自己喉嚨出現(xiàn)病狀,拖到了2013年1月份,實在受不了,才決定回國進行治療。但是沒想到竟然是咽喉癌,只能切除部分咽喉,以根治病癥。承辦人告知這樣的情形可能是職業(yè)病,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一旦工傷認定下來,確定是職業(yè)病,就可以按照工傷賠償程序主張相應的權利。但是需要有證據(jù)證明跟xx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同時也要有證據(jù)證明系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導致的病狀,并需要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申請,程序很復雜也很漫長。經(jīng)過將近半個多小時的溝通,承辦人基本了解了案情,史某平2009年8月份由陳某斌招聘到xx公司上班,從事管理崗位,在國內(nèi)基本工資是4000元。在菲律賓上班期間工資是10000元整(工資機構為:基本工資4000元、崗位工資5000元、績效工資1000元)。史某平自2009年8月份到xx公司上班,至今雙方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xx公司也沒有繳納社保。在國內(nèi)工資是現(xiàn)在領取。在菲律賓期間工資是通過銀行轉賬領取的。于是承辦人要求史某平提供能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jù)材料,但史某平僅僅提供了銀行工資轉賬記錄和來往菲律賓、廈門直接的護照簽證和機票。根據(jù)辦案的經(jīng)驗判斷,僅憑這兩份證據(jù)是很難打贏官司。慎重起見,承辦人與史某平溝通,希望其進一步提供相關證據(jù)材料,如繳交社保的證明、與xx公司董事長陳某的通話記錄、手機短信、xx公司公司及董事長陳某斌的相關證據(jù)材料,等補充了材料后再來申請法律援助。史某平默默的離開了法援中心。在史某平走之后,承辦人和援助中心的其他工作人員聊了史某平的情況,在場的人都很同情其遭遇。法援中心的領導得知史某平的情況確實困難,也符合法律援助的條件,因此決定給予援助。于是承辦人撥通史某平登記在援助手冊上的電話,告知他回來援助中心。史某平無法講話,只是嗯的一聲,表示好。史某平再次來到援助中心,得知道援助中心受理了他的申請,要為其指派律師進行訴訟。史某平激動的掉下了眼淚。在場的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員都過來幫忙整理受理援助的申請材料?!巨k案思路】本案的關鍵是要證明史某平與xx公司成立勞動關系。在雙方成立勞動關系前提下再進一步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拖欠工資、補繳社會保險費用以及在此之后的職業(yè)病、工傷鑒定。1、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舉證責任在史某平一方。但其僅持有陳某斌通過個人賬戶支付工資的銀行卡轉賬記錄查詢單、陳某斌的名片、與陳某斌聯(lián)系與史某平菲律賓的電話和國內(nèi)兩部電話的短信息、史某平來往菲律賓和廈門的簽字及機票。這些證據(jù)不能直接證明陳某斌系xx公司董事長及其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必須有xx公司證明陳某斌系其經(jīng)執(zhí)行董事的資料,才能證明陳某斌招聘、管理、向史某平支付工資的行為是履行職務行為,才能要求xx公司承擔相應責任。2、雙倍工資差額的主張,會因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而無法得到支持?;谕ブ姓{解的訴訟策略考慮,仲裁請求也加了該項請求。3、拖欠工資的仲裁請求,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并且支付工資的舉證責任在xx公司,故史某平根據(jù)實際情況的提出了仲裁請求。4、補繳社會保險費。補繳的期間自2009年 月 至2013年1月。【辦案歷程】1、接案件后,承辦人到廈門市工商局調取xx公司內(nèi)檔。內(nèi)檔的公司章程中有體現(xiàn)2007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陳某斌變更為陳某斌的妻子林某。陳某斌也不擔任被申請人的任何職務,僅僅是股東而已。直到2012年11月1日陳某斌再變更成為xx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史某平在xx公司上班的時間自2009年起到2013年1月止。該證據(jù)證明陳某斌再次擔任被申請人公司高管時史某平也在xx公司處工作,剛好有重合的時間段,因此可以證明陳某斌管理史某平的行為是履行職務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后果應由xx公司承受。2、史某平到移動公司調取其手機通訊記錄單。通訊單當中有體現(xiàn)陳某斌與史某平通短消息的記錄。結合手機中的短消息內(nèi)容,可以證明陳某斌告知史某平結算工資的事情。短信息的內(nèi)容可以證明xx公司拖欠史某平工資的事實。3、材料調取完后,承辦人整理好仲裁申請書、證據(jù)清單隨在2013年9月12日上午與史某平一起向廈門市思明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仲裁庭受理了案件。4、本案開庭時間定于2013年10月10日上午10點。承辦人提前通過短信通知史某平開庭時間,叮囑其帶上證據(jù)原件準時參加庭審。史某平提前一天乘坐長途汽車再次來到廈門,與承辦人一起參加了仲裁庭庭審。5、xx公司委托律師出庭參加庭審。xx公司代理律師應訴的思路是將陳某斌與xx公司進行切割,否認史某平與xx公司存在勞動關系。xx公司承認陳某斌招聘了史某平,派遣其到菲律賓工作的事實,但是主張陳某斌是受菲律賓金鼎公司的委托招聘、管理史某平。xx公司與史某平不存在勞動關系,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認為史某平應該起訴金鼎公司、或者陳某斌。承辦人通過舉證,證明陳某斌系xx公司的股東、董事,其具備履行法定代表人職務的資格,故xx公司應對陳某斌的行為承擔責任。該觀點遭到了xx公司的反駁,其主張陳某斌系公司的股東,不是公司的管理人員。陳某斌的行為系受金鼎公司的委托,應起訴金鼎公司。最后,仲裁員要求xx公司提供職工花名冊,以證明xx公司人員情況。庭后xx公司向就業(yè)指導中心調取了職工花名冊提交。該職工花名冊中體現(xiàn)的陳某斌系公司的負責人,是公司的管理人員。【本案焦點】本案出現(xiàn)了如下幾個焦點問題:1、雙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承辦人認為雙存在勞動關系,并提供了《銀行卡賬號明細查詢單》、《中國電信黃頁信息》、《手機短信息》、《錄像資料、護照簽證》、《通話記錄清單》《陳某斌的名片》《陳某斌的戶籍信息》《xx公司的工商內(nèi)檔》。共同證明了xx公司的陳某斌招聘了史某平,對其發(fā)放工作管理的指令,派遣史某平到菲律賓礦區(qū)上班,并向其支付工資的事實。同時,也證明陳某斌系xx公司的股東、執(zhí)行董事,是xx公司的管理人員。陳某斌的對史某平的招聘、管理、支付工資的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該行為的法律后果應由xx公司承受。因此,雙方存在勞動關系。2、關于拖欠工資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解【2001】14號)及《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勞部發(fā)【1994】489號)之規(guī)定,因為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shù)額、時間、領取人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本案中,史某平主張月工資標準,并舉證證明了xx公司未足額發(fā)放工資共計80100元。xx公司對史某平月工資及實際領取情況負有舉證責任。但是庭審中xx公司未能答辯并舉證證明史某平的月工資標準及實際領取情況,依法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審判結果】廈門市思明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廈思勞仲案【2013】xx號裁決書裁決如下:1、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xx公司應當依法為史某平向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法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2、xx公司應當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支付史某平2009年8月份至2013年1月份期間的工資共計人民幣捌萬壹佰元整?!景讣此肌孔鳛閱T工,應當要有強烈的法律意識,在上班后即與用工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要求用工單位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以充分保障自己的權利。本案中史某平在xx公司上班4年多,竟然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更沒有要求公司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其在患上咽喉癌后自然也沒有意識到該病可能是職業(yè)病,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程序來主張權利,以至于沒有收集相關的證據(jù),最終導致其無法認定工傷,就無法享有應得的工傷待遇。無形之中使自己多承擔了巨額的醫(yī)療費用,給自身和家庭帶來沉重的負擔。這是史某平自身法律意識淡薄之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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