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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chǎn)后換崗遭遇解聘起訴索賠被判敗訴
2017-01-01 08:00:14
無憂保


因生育而失去工作是不少職場女性擔憂的問題,在上海某電子商務公司擔任行政助理的李小姐也有類似的經(jīng)歷。為公司工作多年的李小姐因生育而不得不暫停工作,產(chǎn)假結(jié)束后卻被調(diào)離了原先的工作崗位。本以為換崗后至少保住了工作,不料卻在新崗位上由于連續(xù)4天未完成指定工作量而遭到了解聘。為此,李小姐先后向靜安區(qū)勞動仲裁委和靜安區(qū)法院提出訴求,要求公司支付其解約賠償金、拖欠工資以及經(jīng)濟補償金等。近日,靜安區(qū)法院對李小姐的訴求,一審判決不予支持。產(chǎn)后工作崗位被換未完成工作遭解聘2006年8月下旬,李小姐與上海某電子商務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聘請李小姐擔任公司的行政助理工作。2008年11月10日,李小姐在合同履行期間生育一子,但在產(chǎn)假結(jié)束后并未上班。2009年6月中旬,公司向李小姐發(fā)出通知稱,李小姐于2009年3月10日產(chǎn)假期滿后,在沒有申請哺乳假的情況下未出勤工作,要求其在一周之內(nèi)到公司說明原委。李小姐收到通知后回函稱,自己在產(chǎn)假結(jié)束后已無法再從事原工種,而公司又沒有替她安排新的工作崗位,致使她無法正常上班。同時李小姐還向公司請求立即恢復她的工作崗位并發(fā)放所扣工資。2009年7月13日,公司再次向李小姐發(fā)出通知稱,她的勞動合同已順延至2009年11月9日,并通知李小姐在7月16日到公司行政人事部報到,恢復正常上班。7月16日,李小姐重新上班后,被安排在公司的電話客服部門,客服的工作性質(zhì)為電話邀約,月工資為1600元。同年10月26日,公司通知李小姐變更工作崗位,但仍舊擔任客服工作,只是電話邀約內(nèi)容由原本的團購活動邀約,變更為家裝活動邀約,薪資待遇不變,并要求李小姐次日到項目部報到。李小姐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項目部上班。但自2009年10月27日至30日,公司連續(xù)4天出具4份確認單,內(nèi)容均為認定李小姐沒有完成指定的工作。2009年10月30日,該公司以李小姐嚴重違反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為由,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于同日為李小姐辦理了退工手續(xù)。要求賠償遭到拒絕孰是孰非法院定奪今年1月,李小姐向靜安區(qū)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該電子商務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009年3月11日至7月15日的工資及25%的經(jīng)濟補償金,這些要求卻未能獲得仲裁委的支持。之后李小姐再次向法院起訴,仍舊主張公司應當支付其賠償金、拖欠工資以及經(jīng)濟補償金等,金額共計25600元。法庭上,該公司辯稱李小姐在其工作過程中,連續(xù)4天未能完成規(guī)定的工作量,其行為屬嚴重違紀,因此公司解除與李小姐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且不同意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該公司還稱從2009年3月11日至同年7月15日李小姐在未請假的情況下沒有上班,故公司拒絕支付此期間的工資及25%的賠償金。另外,該公司還提供了2009年度員工手冊,以及近3年來員工手冊的網(wǎng)上公布記錄,證明員工手冊已按時公布,每位員工都應該遵守手冊內(nèi)的規(guī)定。在員工手冊中寫道,消極怠工,拒不履行工作職責,拒絕服從上級有關(guān)工作的正確指令,拒絕在工作中提供幫助、合作的、屬于嚴重違反公司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任何人都可能因其錯誤的嚴重性而被立即解雇,無需警告。法院認為,李小姐與該電子商務公司的勞動合同,應于2008年8月31日期滿,但因李小姐處于孕期雙方勞動關(guān)系才延續(xù)。2009年3月10日,李小姐產(chǎn)假期滿后理應重新上班或申請哺乳期,但李小姐既未申請假期也未及時上班。直到2009年7月16日,該公司重新為其安排了新工作后,李小姐才恢復上班,并且對新工作沒有異議,因此視為雙方協(xié)商一致對勞動合同的變更。2009年10月26日,公司要求李小姐到項目部上班,工作內(nèi)容為家裝活動邀約。法院以為,家裝活動邀約仍舊屬于客服工作,但根據(jù)公司提供的工作確認單顯示,李小姐在這4天內(nèi),未能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而作為已工作多年的李小姐,理應知曉公司員工手冊的內(nèi)容。另外法院認為自2009年3月10日至7月15日的李小姐恢復上班前,雙方的勞動關(guān)系屬于中止履行狀態(tài),公司無需支付該期間的工資,遂作出了李小姐敗訴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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