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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勞動者訴西安某建筑勞務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一審審結
2017-01-01 08: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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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勞務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一審審結2010年3月1日起西安某建筑勞務公司聘用朱某為其鋼筋工,簽有無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但未辦理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等各項社會基本保險和住房公積金。2010年9月28日,朱某在西安某建筑勞務公司建筑工地上工作時,因為勞動保護措施缺失致朱某從4米高處摔落,致顱腦損傷、脊柱爆裂骨折等,后被送至長安醫(yī)院、西安市紅十字會醫(yī)院救治,始終只有父、母陪護照料。朱某父母多次找該勞務公司要求依法辦事、依法給付醫(yī)療費等等各項勞動者待遇,但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態(tài)度蠻橫、棄之不理。朱某父親曾自行申請工傷認定,因為用人單位工商注冊地與勞動合同履行地分屬西安市蓮湖區(qū)和未央區(qū)兩地,兩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機構互相扯皮推諉,始終無人受理,眼看就要超過一年的工傷認定申請期限時,朱某父親于2011年9月8日慕名找到楊軍律師,請楊軍律師幫其申請工傷認定、進而鑒定,并代理其與西安某建筑勞務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仲裁和第一審階段的代理人。接受代理后,楊軍律師依據(jù)《陜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意見》(陜勞社發(fā)[2006]14號)第二條的規(guī)定,終于讓西安市未央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法受理了朱某的工傷認定申請,2011年10月13日西安市未央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了[2011]105號《認定工傷決定書》;2012年1月20日,西安市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了《西安市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表》和《西安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鑒定確認表》,鑒定為八級傷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10個月的停工留薪期。朱某才剛剛21歲,本應風華正茂卻已身負殘疾,其身心打擊頗深,但西安某建筑勞務公司毫不顧忌勞動者的現(xiàn)實困境,漠視其生計,對工傷認定和鑒定結果拒不承認,設置層層障礙阻撓朱某享有其基本的勞動者權益,他們?yōu)榇颂岢隽诵姓妥h,但楊軍律師幫助朱某參與復議過程使得該勞務公司的陰謀沒有得逞,以復議失敗而告終。之后,朱某又在萬般無奈下委托楊軍律師訴至西安市蓮湖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求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盡快保護朱某合法權益。西安市蓮湖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一次開庭審理和調解,于2012年7月2日送達了蓮勞仲案字(2012)第107號《仲裁裁決書》。本案主體糾紛是工傷保險待遇問題,勞動仲裁裁決書中要求西安某建筑勞務公司支付因違法用工而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護理費等沒有得到蓮湖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支持。朱某受傷嚴重,住院和出院后很長時間內日常生活需要照顧。雖然沒有明確醫(yī)囑,但要求西安某建筑勞務公司支付護理費符合客觀事實、符合自然規(guī)律,法律規(guī)定應當給予支持;該公司不給員工辦理社會基本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事故發(fā)生后不支付醫(yī)療費、不派護理人員等行為都是違法用功的具體體現(xiàn),依法可以主張解除勞動關系及相應賠償金。盡管如此朱某對此仲裁裁決還是表示能夠接受,以避免訴訟之苦,但西安某建筑勞務公司明確表示拒不履行,故朱某被迫決定繼續(xù)向蓮湖區(qū)人民法院起訴。楊軍律師繼續(xù)接受朱某的委托,擔任其訴西安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第一審階段的代理人。西安市蓮湖區(qū)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經過多次傳喚和一次開庭審理、調解,于2012年10月29日給原告方送達了(2012)蓮民三初字第0091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結果與勞動仲裁裁決結果相同。一審進行過程中,被告西安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也提起訴訟,抗辯的核心主張依然是認為雙方無勞動關系,原告所受傷害不是工傷。一審法院以(2012)蓮民三初字第00936號《民事裁定書》將被告西安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提起之訴納入原告訴訟一并進行。被告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故意拖延訴訟,不僅老調重彈,而且多次不按法院要求到庭,其巧取豪奪、欺壓良善、藐視法律、戲弄執(zhí)法機關的嘴臉丑惡無比、惡行昭彰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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