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職人員的社保待遇及其他問題
2017-01-02 08:00:13
無憂保


停薪留職人員的社保待遇及其他問題案情背景介紹(院方陳述的客觀事實)1978年11月28日,申請人以學工身份到被申請人處工作。1984年1月15日申請人在成都市中醫(yī)醫(yī)院進修半年后,離開單位。1985年7月1日,被申請人研究決定,通知申請人回院工作,無效則上報局領導除名。同年8月6日,經醫(yī)院院管會和科室負責人會議決定,將申請人除名,發(fā)出通知。1986年8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關于對申請人作除名處理的決定》,該決定中載明:申請人原系醫(yī)院后勤人員,該同志自1984年以來,經常曠工,上班不負責任,在病員中造成不好的影響。86年以來,連續(xù)曠工半年,經醫(yī)院再三教育,不思悔改,至今仍不上班,現(xiàn)經醫(yī)院辦公會會議決定,給申請人除名處理。特通知本人,并報衛(wèi)生局備案。案件基本事實(第一季)2006年7月16日,申請人向成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06年8月4日,成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成勞仲不字(2006)第230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認定申請人的申訴已超過仲裁申訴時效。案件基本事實(第二季)2006年8月14日,申請人向成都市青羊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撤銷申請人于1986年的決定。成都市青羊區(qū)人民法院在(2006)青羊民初字第2245號《民事判決書》中,以其訴訟請求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為由,依照《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申請人的訴訟請求。2006年11月15日,申請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于中院。中院于2007年3月14日作出(2007)成民終字第419號《民事判決書》,以“根據(jù)《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職工受到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被除名,企業(yè)應當書面通知本人,并且記入本人檔案’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無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有效證據(jù)證明其作出的《關于對申請人作除名處理的決定》已送達申請人,故該決定對申請人未產生法律效力,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繼續(xù)存在。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因被申請人不能證明申請人收到除名決定的書面通知時間,本案的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為上訴人主張權利之日,即2006年7月16日。故本案并未超過仲裁時效?!彼炫袥Q撤銷一審判決,對《關于對申請人作除名處理的決定》予以撤銷。由于判決撤銷除名僅是恢復“兩不找”狀態(tài)而沒有附加別的義務,被申請人并未安排工作。案件基本事實(第三季,之前是其他律所代理,我從第三季開始代理)2007年7月28日,被申請人以“是事業(yè)單位而不是企業(yè),不能適用《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收集并提交三份新證據(jù)(待業(yè)青年花名冊(南府街段);南府街段城鎮(zhèn)失業(yè)人員花名冊;發(fā)文簿及跳傘塔街道辦勞動和社會保障所證明)證明申請人早在1986年8月就知道被除名的事實”為由向中院提起再審申請。2008年3月2015日,中院以“提交的新證據(jù)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有效證據(jù)證明你院作出的《關于xxx(申請人)作除名處理的決定》已送達xxx(申請人)”為由,駁回再審申請。案件基本事實(第四季)2007年5月23日,申請人向青羊法院提起訴訟,訴請為“安排工作、參加社保、補發(fā)自除名之日起的工資、支付補償金”。2008年3月20日,一審法院以“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安排工作、參加社保、補發(fā)工資”為由判決“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安排工作;從2006年5月17日起參保、補發(fā)工資及補償金”;申請人上訴后,中院在2008年9月3日的判決中僅是明確了補發(fā)工資的基數(shù)為“成都市歷年職工平均工資” 。判決執(zhí)行完畢。案情基本事實(第五季)由于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了勞資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被申請人在安排申請人工作后,由于申請人拒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被申請人書面通知申請人終止了勞動關系。在安排工作前,公證郵寄送達了通知書,多次書面通知甚至錄像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也是公證郵寄送達書面通知。申請人在其后以“終止勞動關系不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支付雙倍工資;加付賠償金”為由提起了仲裁,并歷經一審、二審程序,除一審法院支持了申請人請求外,均不被支持。勞動者拒不簽訂書面合同的時間長短與用人單位責任的關系適用法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再審申請(第六季)再審的實質性請求:一、購買(參加)社會保險;二、補發(fā)工資和支付賠償金;三、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答辯要點1、訴訟時效;2、“兩不找”的法律效力;3、成都市事業(yè)單位實施社會保險改革的時間再審申請被駁回。案件思考1、用人單位為停薪留職人員繳納社保費問題(買還是不買,這是個問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裁定,在本案中以“非正常勞動關系”為由,不支持參保要求。2、收集案件證據(jù)時,考慮關聯(lián)因素盡量發(fā)散性思維。3、依照法律規(guī)定,做實法律顧問工作。如要求簽訂書面合同及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據(jù)。4、如何體現(xiàn)法律服務價值、拓展案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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