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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的事實舉證責任由勞動者承擔
2017-01-02 08:00:13
無憂保


加班的事實舉證責任由勞動者承擔,不能舉證的,承擔不利后果一、基本案情梁某于2010年3月進入某物業(yè)公司工作,擔任安保工作,職責是在崗亭觀察監(jiān)控視頻,上班分為早班和晚班,晚班時間是晚上六點到十二點,月工資2000元。因其是女性,物業(yè)公司特準許其晚班下班后可以在崗亭內(nèi)睡覺。2011年7月,梁某辭職,并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物業(yè)公司支付加班費等賠償。重慶勞動工傷維權網(wǎng)郭銳律師作為物業(yè)公司的法律顧問代表公司參加本案仲裁。二、訴求與答辯(一)申請人訴求:1、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加班費共計2.2萬元2、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因拖欠勞動報酬產(chǎn)生的經(jīng)濟補償金3000元(二)被申請人答辯:1、申請人每天上班時間為6小時,不存在加班。2、申請人系自己主動辭職,不應支付其加班費。三、雙方質證(一)申請人證據(jù):1、勞動合同(二)被申請人證據(jù):1、考勤表2、工資表四、雙方辯論被申請人代理人郭銳律師針對原告訴求提出如下意見:1、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及相關司法實踐(當時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尚未實行),關于加班的事實應由勞動者承擔,申請人舉示的勞動合同并沒有載明其每日的工作時間,不能證明其有加班的情況。2、由于申請人沒有加班事實,故申請人屬于無故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我公司不應支付其經(jīng)濟補償金。五、裁判結果勞動仲裁委經(jīng)審理,采納了物業(yè)公司代理人郭銳律師觀點,認為梁某提供的勞動合同不能證明存在加班事實,且物業(yè)公司提供的考勤表雖有梁某簽字,但是卻不能體現(xiàn)工作時間,僅能反映梁某的到崗次數(shù),也無法認定梁某有加班的情況。遂經(jīng)仲裁委調(diào)解,物業(yè)公司支付梁某2000元。為公司減少損失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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