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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勞務派遣時用人主體
2017-01-02 08:00:13
無憂保


勞動關系-----勞務派遣時用人主體(勞務屬派遣,糾紛怎么辦?)案情簡介:1998年2月,在設備公司依勞動合同僅拿400余元的劉某被外派到機械廠工作,根據(jù)兩單位簽訂的外派協(xié)議,約定外派期間機械廠按月工資1600元支付劉某;次年5月劉某回到設備單位。2006年7月因企業(yè)改制,劉某與設備公司解除合同,同時主張外派期間的拖欠工資。爭議焦點:設備公司應否支付拖欠工資?裁判要點:外派協(xié)議系設備公司與機械廠簽訂,但劉某系設備公司職工,雖按勞動合同約定,劉某月工資為483元,但依外派協(xié)議,機械廠直接向劉某發(fā)放工資,屬代為發(fā)放行為,且工資額為每月1600元,故劉某此期間月工資應按1600元領取,現(xiàn)未全額領取,其有權向設備公司主張,設備公司應支付劉某工資及經(jīng)濟補償金。律師建議:勞務派遣糾紛中,勞動者與派遣單位形成勞動合同關系,又因派遣與要派單位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即勞務關系)。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受雙重保障,在被派遣的期限內(nèi),要派單位是實際的支付主體,為第二責任人,因拖欠勞動報酬引發(fā)的勞務派遣爭議,派遣單位和要派單位為共同被告,對勞動報酬支付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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