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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職工加班費案例
2017-01-02 08: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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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山東銷售分公司與劉某勞動爭議糾紛上訴案【審理法院】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案件字號】(2011)青民一終字第1265號【審理日期】2011.05.25【調(diào)解日期】【全文】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山東銷售分公司與劉某勞動爭議糾紛上訴案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1)青民一終字第1265號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山東銷售分公司。負(fù)責(zé)人劉憲,總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王亞。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委托代理人匡建中,山東海利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上訴人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山東銷售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與被上訴人劉某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0)平民一初字第2633號民事判決,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1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楊宗華擔(dān)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齊新?lián)伪景钢鲗?,代理審判員安太欣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1年4月8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亞旭,被上訴人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匡建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劉某訴稱,其2004年3月29日到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從事核算員工作,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自2004年3月至今,劉某在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工作期間,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共拖欠劉某加班工資291 402.47元。劉某申請仲裁后,平度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未依法公正裁決,請求判令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向劉某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資291 402.47元,加付賠償金291 402.47元,加發(fā)經(jīng)濟補償金72 850.62元;判令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向劉某支付違約金3 000元。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辯稱,平度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正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查明和認(rèn)定的基本事實是:2004年3月29日,劉某到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從事核算員工作。2010年1月1日,雙方簽訂最后一次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該合同第三十七條約定,劉某、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都應(yīng)向?qū)Ψ街Ц哆`約金3000元。加油站一般由經(jīng)理、核算員、加油員、收銀員組成,加油員工作24小時,休息24小時。劉某在青島平度第4加油站任核算員工作,核算員工作一般值白班,但按照加油站的安排,核算員也進(jìn)行夜間值班。在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提交的2008年4月至2010年4月考勤表中,劉某的出勤天數(shù)為:2008年4月26天(含清明節(jié)1天,休息日4天),5月26天(含五一節(jié)1天,休息日3天),6月27天(含端午節(jié)1天,休息日5天),7月28天(含休息日5天),8月27天(含休息日3天),9月無考勤,10月31天(含國慶節(jié)3天,休息日8天),11月25天(含休息日4天),12月27天(含休息日4天);2009年1月27天(含元旦、春節(jié)4天,休息日4天),2月26天(含休息日6天),3月26天(含休息日4天),4月26天(休息日5天),5月26天(含五一節(jié)1天、端午節(jié)1天,休息日4天),6月26天(含休息日2天),7月22天,8月23天(含休息日2天),9月22天,10月24天(含國慶節(jié)3天,中秋節(jié)1天),11月無考勤表,12月23天;2010年1月23天,2月20天,3月23天。從考勤上看,劉某白天、夜間連續(xù)上班后,第二天白班又連續(xù)上班。劉某解釋是每天工作32小時、休息16小時,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不予認(rèn)可,認(rèn)為劉某兩天僅休息一個夜班有悖常理。2010年7月份起,劉某稱每天工作9.5小時,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抗辯劉某每天有1.5小時的午休時間,劉某未提交午休期間繼續(xù)工作的證據(jù)。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提交的2008年4月至2010年4月工資表中,劉某的應(yīng)發(fā)工資情況為:2008年4月1294.31元(扣除加班費126元),5月916元(扣除加班費786.43元),6月916元(扣除加班費688.13元),7月916元(扣除加班費525元),8月916元(扣除加班費245.9元),9月1216元(扣除加班費318.4元),10月1 116元(扣除加班費359.2元),11月916元(扣除加班費246.9元),12月無工資表。2009年1月920元(扣除加班費236.04元),2月920元(扣除加班費870元),3月920元(扣除加班費228.6元),4月920元(扣除加班費356元),5月933.5元(扣除加班工資421.8元),6月939元(扣除加班費240.4元),7月946元(扣除加班費252.8元),8月932元(扣除加班費173.64元),9月946.6元(扣除加班費498.6元),10月936.8元(扣除加班費381元),11月無工資表,12月920元(扣除加班費406.4元),2010年1月1148元(扣除加班費128元), 2月1148元(扣除加班費234元),3月1 098元(扣除加班費380.52元),4月1 098元(扣除加班費450元)以上2008年4月至2010年6月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累計已付給劉某加班費5 648.8元。劉某提交的部分2009年有自己簽名的工資表與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提交沒有劉某簽名的工資表一致;經(jīng)核對2009年7月至2010年4月的考勤表和工資表,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已經(jīng)付給劉某全部加班費。一審審理中,劉某以青島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礎(chǔ)要求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支付加班費:2004年34 145.48元,2005年45 888.4元,2006年49 961.64元,2007年52 900.56元,2008年57 942.72元,2009年1-6月份32 852.63元,7-12月份10 141.44元,2010年1-4月份7 569.6元,合計291 402.47元。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不予認(rèn)可。劉某為證明自己存在加班的事實,提交了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公司的有關(guān)文件、通知,平度片區(qū)綜合管理制度值班安排表,值班交接檢查記錄、安全巡檢記錄、中油加油站保險柜存款記錄等證據(jù),證明加班的事實及考勤表在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存放。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認(rèn)可劉某提交的公司文件通知、記錄,但抗辯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是核算員,按規(guī)定是值白班,每天工作8小時。劉某提供2009年9月8日、2010年5月31日分別向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費的馮麗彥、葛增曉在仲裁庭審中出庭作證,兩證人均證明在2009年6月以前核算員的工作時間是工作32小時、休息16小時;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不予認(rèn)可,抗辯兩證人與劉某存在利害關(guān)系,其所作的證言不應(yīng)采信。2010年4月26日,劉某(申請人)向平度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1、被申請人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支付申請人拖欠的加班工資291 402.47元,并加付賠償金291402.47元,加發(fā)經(jīng)濟補償金72 850.62元;2、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違約金3 000元。平度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jīng)審理后認(rèn)為,證人馮麗彥、葛增曉與申請人均與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之間發(fā)生勞動爭議,證人與申請人之間存在利害關(guān)系,對二證人所作證言,該委不予采信。劉某主張工作32小時后休息16小時,遠(yuǎn)超過人體所承受的極限,不具有客觀合理性,申請人的崗位為核算員,屬特殊工作崗位,故根據(jù)相關(guān)規(guī)定,在申請人所主張的32個小時的工作時間內(nèi),應(yīng)酌情扣除生理必須的合理的休息時間8小時,故該委認(rèn)定申請人在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間的工作時間應(yīng)為工作24小時、休息24小時。在被申請人提供的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的出勤薄上明確載明職工每天午間輪休1.5小時,且該案考勤表上有申請人劉某的簽名,該委認(rèn)定申請人在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間的工作時間為每天8時。申請人要求支付違約金3 000元,缺乏依據(jù),該委不予支持。2010年7月20日作出裁決如下:一、被申請人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山東銷售分公司支付給申請人劉某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間的加班工資13 437.62元;二、駁回申請人劉某的其他仲裁請求。劉某對該裁決書不服,依法起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原審法院認(rèn)為:劉某應(yīng)為自己的加班事實提供證據(jù),劉某提交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的有關(guān)文件、通知、加油站夜間值班任務(wù)單、檢查記錄等證據(jù),只能證明劉某按照所在加油站的安排參與過單位值班,并不能證明劉某存在加班的事實。證人馮麗彥、葛增曉在仲裁庭審中雖證明2009年6月前劉某工作32小時休息16小時,但因證人也提起仲裁申請,要求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支付加班費,與劉某存在利害關(guān)系,故對證人的證言,法院不予采信。劉某對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提交的2008年4月至2010年4月的考勤薄無異議,一審對2008年4月至2010年4月的考勤薄上所記載劉某的出勤情況,應(yīng)予認(rèn)定。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劉某的工作時間是否存在工作32小時后,再休息16小時的問題。從考勤簿看,2009年6月份之前,考勤簿中記載劉某在上一個白班后,接著又連續(xù)上一個夜班和白班,轉(zhuǎn)到第二個夜班才休息,這與人體所承受的極限和劉某核算員的工作崗位不相符。因此考勤表的記載,并不能等于劉某實際工作了32小時后,再休息16小時。參考加油員工作24小時,休息24小時的工作制度,以及(2010)平勞仲案字第245號裁決書認(rèn)定劉某休息24小時,工作24小時,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未提起訴訟的實際情況,一審認(rèn)定劉某考勤表中所記載的出勤天數(shù)為每天工作12小時,每天延長工作時間加班4小時。對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辯稱劉某為核算員每天工作8小時的意見,不予采信。2009年7月1日后,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取消了“三崗人員”駐站值班制度,劉某提交的7名員工的加油站月度排班計劃表和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提交的考勤簿均證明了劉某2009年7月1日后僅上白班,每周5個休息日的事實,劉某不能提交午休1.5個小時期間工作的證據(jù),一審法院認(rèn)定2009年7月1日后,劉某每天工作8小時??鄢惺蜕綎|銷售分公司已付給劉某的加班費5 648.8元,按照考勤表、工資表和劉某的工作時間計算,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應(yīng)付給劉某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加班工資16 994.92元。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未付給劉某,應(yīng)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劉某支付50%的賠償金8 497.46元。2009年7月至2010年4月經(jīng)對該期間的考勤表和工資表進(jìn)行審核,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已經(jīng)付給劉某全部加班費,劉某未提交其他證據(jù)證明存在加班的事實,一審法院對劉某要求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支付2009年7月至2010年4月期間加班費的請求,不予支持。原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雖約定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都應(yīng)向?qū)Ψ街Ц哆`約金3 000元,但并未指明是工作超過8小時,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應(yīng)付違約金3000元,因此劉某要求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支付違約金3 000元,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山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之規(guī)定,原審判決:一、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山東銷售分公司付給劉某加班工資25 492.38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二、駁回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10元,郵寄費60元,由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負(fù)擔(d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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