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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證明常溫下作業(yè)公司被判付高溫補貼
2017-01-02 08: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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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證明常溫下作業(yè)公司被判付高溫補貼法院認定該類糾紛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訴訟中未能證明工人在33℃以下環(huán)境作業(yè),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決,印刷公司應向工人支付兩年期間的高溫津貼1500元。2012年12月18日,切紙工楊某從東莞市清溪鎮(zhèn)某印刷公司離職。2012年12月25日,楊某提起勞動仲裁,隨后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至2012年共三年的夏季高溫津貼2250元。楊某稱,在公司工作的三年期間,其一直在簡陋的鐵皮房工作。進入夏天后,鐵皮房被直接暴曬,室內未安裝空調,也沒有其他有效的防暑降溫設施,室溫基本上都超過33℃,屬于典型的高溫作業(yè)。公司應把每年6到10月的高溫補貼補發(fā)給他,每年5個月,3年共計15個月,每個月150元,總額應為2250元。印刷公司則表示,楊某是處于室內工作,且在室內有安裝風扇等降溫設備,其并未達到發(fā)放高溫津貼的條件。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廣東省《關于高溫津貼發(fā)放的管理辦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yè)情況及高溫津貼發(fā)放情況,并至少保存二年。對于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yè)情況以及高溫津貼發(fā)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因此,本案中,楊某從事高溫作業(yè)的情況應由印刷公司舉證。庭審中,雙方確認楊某的作業(yè)場所安裝了風扇和噴淋設備,楊某認為風扇和噴淋設備不足以使作業(yè)場所的溫度降至33℃以下,印刷公司亦未能證明楊某作業(yè)場所的溫度在33℃以下。由于印刷公司不能舉證證明楊某從事高溫作業(yè)的情況,法院認定印刷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根據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yè)檔案至少保存兩年的規(guī)定,法院依法核算楊某離職前兩年的高溫津貼。據此,法院最后判令印刷公司應當向楊某支付2011年度和2012年度6月至10月的高溫津貼共1500元。(馬遠斌 鐘紫薇)■法官點評■按照相關規(guī)定,現(xiàn)今勞動者請求支付高溫津貼,更易獲得司法支持。據統(tǒng)計,2009年至2012年上半年,該院受理涉及高溫津貼的案件中尚無一起獲得支持。但自2012年6月1日起,廣東省《關于高溫津貼發(fā)放的管理辦法》實施后,該院受理的3宗涉及高溫津貼的案件中,勞動者的訴求均獲得了支持。對此,法官建議用人單位要加強證據保存意識,要在日常記錄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yè)情況及高溫津貼發(fā)放情況,并且應將該記錄保存二年。否則,用人單位面對勞動者請求高溫津貼的訴訟時,就會因舉證不能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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