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雙倍工資
人事部負責人故意不簽合同 索要雙倍工資失敗
2017-01-02 08:00:13
無憂保


人事部負責人故意不簽合同,索要雙倍工資失敗2009年2月,張某進入某公司任人力資源總監(jiān),負責公司人事管理工作,雇傭期限至2012年2月。雙方約定張某的勞動報酬為稅前年薪45萬元,公司每年分12個月平均支付,沒有簽書面合同。后來,張某到朝陽區(qū)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賠償其未簽合同雙倍工資等近100萬元。她稱,曾向公司要求簽訂勞動合同事宜,并向總部請示如何簽訂,但公司拖延至今未簽,僅通過口頭和電子郵件形式約定勞動報酬事宜。朝陽區(qū)勞動仲裁委審理后認為,張某作為人事經(jīng)理,其主要工作就是負責單位的人事管理,而與所有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更是人事經(jīng)理的主要職責。張某理應(yīng)全面履行自己的職責,其中當然也包括其自己勞動合同的簽訂。某公司有理由相信,公司內(nèi)所有員工的勞動合同均已簽訂。因此,公司并無不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的主觀惡意。勞動仲裁委沒有支持張某的訴訟請求。某公司和張某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yīng)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張某系用人單位人事總監(jiān),現(xiàn)有法規(guī)并無人事總監(jiān)可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張某應(yīng)當屬于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范圍。用人單位人事總監(jiān)的主要職責就是代表用人單位行使勞動人事管理,幫助用人單位合法履行勞動法律規(guī)定,避免因違法行為而導(dǎo)致用人單位的利益受到損害。本起勞動爭議案中,該公司的代理律師是北京勞動法律師董作義。北京勞動法律師董作義分析說,張某作為人事總監(jiān),理應(yīng)知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將承擔向勞動者支付兩倍工資的法律責任,理應(yīng)履行用人單位賦予的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崗位職責。用人單位已明確要求人事部門與所有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張某所負責部門已與該用人單位其他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張某既未向公司經(jīng)理提出存在身份沖突,由人事部門與自己直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存在不妥,又未履行自己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職責,甚至存有故意損害用人單位、謀取自己利益的嫌疑。對該行為,從公平合理執(zhí)行法律規(guī)定出發(fā),理應(yīng)不得到支持。(轉(zhuǎn)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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