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解除勞動關系無奈承擔相應后果
2017-01-02 08:00:13
無憂保


非法解除勞動關系,無奈承擔相應后果魯照聚律師2003年2月10日,潘**進入廊坊**有限公司工作,雙方每兩年簽定一次勞動合同,2011年12月23日雙方又簽定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工作的過程中,潘**歷任技術員、車間主管、生產經(jīng)理、運作經(jīng)理,并在各個工作崗位上成績顯著,2010年4月15日被公司提拔任用為運作經(jīng)理,月工資**元。后來,由于單位領導的更替,因工作上產生了隔閡,2012年10月31日,在未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廊坊**有限公司突然違法單方面解除了與潘**人的勞動關系。該案經(jīng)勞動仲裁后,原、被告雙方均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出具了大量的證據(jù),陳述了大量的有利事實,從而證明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而被告卻從實體到程序上,均不能證實自己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的合法性,無奈最終承擔了近10萬元的賠償金從此案可以看出,處于弱勢的勞動者,在面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不要退縮,要敢于用法律的武器維護合法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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